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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為何要審理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之職務案件?

職務法庭為何要審理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之職務案件?

  1. 法院事務分配及合議庭法官之配置,決定案件之承辦法官,與司法公正和審判獨立之落實有密切關連,須依事先訂定之一般抽象規範,客觀公平合理地分配於法官,始足摒除恣意不當之干涉,維護法官審判之獨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闡釋甚明。法官法第4章「法官會議」,將此攸關審判獨立、人民接受公平審判之事項,依法官自治精神,委由法官會議決議。惟如同審判獨立不表示受保障之法官即得恣意濫權甚至違法犯紀,法官會議就事務分配之決議,於法治國原則下,仍應遵守憲法、法律及司法院依法發布或下達之行政命令等各位階之法令規定。
  2. 為避免法官會議作成違背法令之決議,反而使事務分配逸脫應有之客觀、公平、合理的分配基準,侵害人民接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益,依法官法第24條第4項規定,院長對於法官會議關於預定次年度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配置事項,及年中大幅變更法官事務分配事項(以下統稱「司法事務分配事項」)之決議,如認為違背法令者,經依法發交法官會議復議,仍經法官會議以特別多數決維持原決議者,得向職務法庭提出聲請,由中立之職務法庭審查後,以確認性質之宣告,就決議是否確屬違背法令為裁判。此並成為第47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職務案件。
  3. 簡言之,關於司法事務分配事項,法官本應依法自治,而負有執行法官會議決議行政事項之責的法院院長,亦應依法行政。法官法第24條第4項之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就是在落實法官依法自治、院長依法行政之公益,而非救濟私權性質之司法審查聲請案件。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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