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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為何特別審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訴訟?

職務法庭為何特別審理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訴訟?

  1. 法官從事審判工作依據憲法享有審判獨立之保障,係為確保法官不受不當外力干涉,本於良知,依據法律而為正確、妥適之裁判,以使人民獲得充分有效而公平之法律救濟,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但法官必須忠於法律、公正、妥速及時地執行審判職務,方能使人民司法受益權真正獲得保障,故法官亦應受適當之職務監督(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參照)。職務監督與審判獨立固然均在追求相同目的─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惟彼此間不免呈現衝突緊張關係。法官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易言之,職務監督影響法官獨立審判者,法官就不受職務監督之拘束。依此,職務監督應守其適當界限,即不得影響法官之獨立審判。但二者間分際如何清楚劃定,受監督之當事人法官如認職務監督已危及其審判獨立時,應如何救濟,以排除有失審慎之職務監督的拘束力。法官法第19條第2項便規定,法官得向職務法庭尋求救濟,並因此成為同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案件。
  2. 不同於前述職務處分救濟案件偏重於法官身分獨立之保障,第3款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案件,係同時保障法官身分獨立與職務獨立。換言之,不論認為職務監督是危及其法官之身分獨立或職務獨立,當事人法官均得依上述規定,向職務法庭尋求司法救濟,由專業之職務法庭為審判獨立與職務監督間劃出適當之分界線,一方面使法官在不受外力不當侵擾的環境中,安然從事審判,作成最正確、妥適的個案裁判;另方面,職務監督者也能在排除侵犯審判獨立之疑慮下,發揮恰如其分之功能,俾使司法權能健全運作,贏得人民信賴。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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