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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之組成?

職務法庭之組成?

  1. 職務法庭設於懲戒法院(改制前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其第一審審理及裁判,由法官3人組成,以懲戒法院法官(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1人為審判長,與具備實任法官10年以上資歷之陪席法官2人組成合議庭行之。但審理法官懲戒案件時,應增加參審員2人為合議庭成員。前項合議庭之法官應至少1人與當事人法官為同審判系統。
  2.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任期3年,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3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3. 又為維護職務法庭辦理職務監督案件之客觀公允,法官法特予明定,具有職務監督權之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成員。
  4. 又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6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3年,不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法官法第48條規定)。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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