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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之審判事項?

職務法庭之審判事項?

  1. 職務法庭主要之功能是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法官不服職務處分之救濟案件」、「法官主張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之救濟案件」及「法院院長聲請宣告法官會議決議違背法令案件」,以中立之審判機關及嚴謹之司法程序,代表國家對法官、檢察官行使懲戒權,並解決與審判獨立有密切相關之法律紛爭,具有懲戒法官、檢察官,並落實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等功能。
  2. 法官之身分受憲法明文保障,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因此,若有具體情事,足認法官有應受懲戒必要,並已不適任法官,職務法庭即得依法使其去職,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之功能。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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