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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法庭之設立?

職務法庭之設立?

  1. 法官的審判工作,和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權益息息相關,責任重大,因此憲法明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是終身職,非受懲戒,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這和一般公務員上命下從的工作性質完全不一樣。
  2. 因此,針對法官的懲戒程序,以及法官個人身分保障的救濟程序,經過參考德國職務法庭制度,設計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新制度,在法官法第47條第1項明定,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另外,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精神,賦予當事人於不服職務法庭判決時,得循上訴程序救濟,以發揮糾錯或權利保護功能,故將職務法庭制度改採一級二審制。
  3. 職務法庭在101年7月6日成立,具有懲戒法官、檢察官,落實憲法保障法官審判獨立等功能,將會以更嚴謹的程序、更嚴厲的方式,懲戒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使人民的訴訟獲得公平的審判。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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