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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何種情況下得為不受懲戒處分之判決?

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何種情況下得為不受懲戒處分之判決?

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規定,被付懲戒人無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情事或無懲戒必要者,應為不受懲戒之判決。惟被付懲戒人於客觀上雖有第2條所定之行為,但主觀上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規定,亦不受懲戒。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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