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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其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

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其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

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其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9條規定,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 朗讀案由。
  2. 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
  3. 移送機關陳述移送要旨。
  4. 被付懲戒人答辯。
  5. 審判長調查證據。
  6. 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1)移送機關。
    (2)被付懲戒人。
    (3)辯護人。
  7.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8. 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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