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其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
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其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
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其言詞辯論期日之程序,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9條規定,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 朗讀案由。
- 審判長訊問被付懲戒人。
- 移送機關陳述移送要旨。
- 被付懲戒人答辯。
- 審判長調查證據。
- 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1)移送機關。
(2)被付懲戒人。
(3)辯護人。
-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 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