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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是否採行公開審理程序?

懲戒法庭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是否採行公開審理程序?

  1.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於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2. 懲戒法院合議庭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2條規定囑託調查時,應於囑託函件中,表明調查程序不公開或公開之意旨,俾受託法院或機關得依適當之程序進行調查。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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