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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答辯,或因疾病致不能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審理程序之進行?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答辯,或因疾病致不能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審理程序之進行?
被付懲戒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無法答辯,或因疾病致不能到場者,原則上應於其回復前或能到場前,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但被付懲戒人顯有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判決之情形,或被付懲戒人已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5條委任代理人者,則毋庸停止審理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8條規定參照)。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