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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受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移送後,應為如何之處理?

懲戒法庭受理公務員懲戒案件之移送後,應為如何之處理?

  1. 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使其知悉有懲戒案件繫屬之事實,並應命被付懲戒人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2. 為給予被付懲戒人有充分時間提出答辯狀或為言詞辯論之準備,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於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第2項明定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繕本送達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10日。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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