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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
政務人員適用之懲戒處分?
- 基於「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已無「政務官」之用語,104年5月20日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乃修正「政務官」為「政務人員」。
- 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前規定,政務官之懲戒處分種類僅有撤職及申誡兩種,並無其他種類之懲戒處分,致對政務官之懲戒失重或失輕。為使懲戒處分符合其違失責任之輕重,並考量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已將「政務官」乙詞修正為「政務人員」,爰配合增訂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以臻周全。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