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公務員於違失行為發覺後,儘速辦理退休,以規避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經依同法第23條、第24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