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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決議制度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大法庭新制施行後,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決議制度是否仍有存在必要?

建置大法庭制度後,透過大法庭制度已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目的,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決議制度自無再維持之必要。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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