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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又公務員之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均以故意或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則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亦須以該公務員有可歸責性者為限,爰於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明定「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藉以保障公務員之權益。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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