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LOGO

:::

大法庭之審理程序為何?

大法庭之審理程序為何?

大法庭程序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其審理程序分別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終審程序之規定。

此外,大法庭最重要的功能是在統一法律見解,就法律爭議作出裁定,拘束提案之審判庭,並對於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其他庭發生封鎖效果(亦即未來案件的承辦庭若欲為不同見解之裁判,必須另再開啟大法庭程序),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有達成橫向統一見解之功能,影響深遠,為使法律問題之各種見解得以充分溝通交流、強化當事人之聽審權,以及增加司法之透明度以昭司法公信,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8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8第1項均明定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使大法庭法律見解之形成程序,納入當事人參與的因素。就這個特點而言,與過去選編判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作成決議決定的法律見解,有極為顯著的不同。

又大法庭提案的爭點相對來說較為明確,因此不見得會行準備程序。不過若有需要時,大法庭為準備審判起見,亦得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最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7點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8點參照)。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4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