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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成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成員時之遞補方式為何?

大法庭成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成員時之遞補方式為何?

大法庭成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成員可區分為下列三種情形,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

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2項規定,由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1項規定所產生之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2項規定,由依第15條之7第1項規定所產生之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二、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時: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票選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時,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2項規定,由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1項規定所產生之遞補人選遞補之。

三、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時: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提案庭指定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時,分別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第3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3項規定,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10-08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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