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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個案之合議庭若違反強制提案義務,而逕為裁判,該判決之效力為何?如何救濟?

承審個案之合議庭若違反強制提案義務,而逕為裁判,該判決之效力為何?如何救濟?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承審個案之合議庭若違反強制提案義務,而逕為裁判,有可能是因為疏未查閱有先前裁判已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表示過見解,亦有可能是明知該先前裁判見解存在,仍恣意違反,逕以該合議庭評議後之新見解裁判。不論承審個案之合議庭是因疏失或恣意而違反強制提案義務,該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均屬有效之確定裁判。

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並未特別規範承審個案之合議庭違反強制提案義務而逕為裁判,故對該裁判的救濟方式,應回歸訴訟法有關對確定裁判之救濟途徑來解決。若該裁判是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或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應視違反強制提案義務是否構成再審之事由,若是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應視違反強制提案義務是否構成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惟此部分乃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判核心,宜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以裁判形成。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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