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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案徵詢庭可否合併提案?若可以,如何決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2項所定之「提案庭」?

併案徵詢庭可否合併提案?若可以,如何決定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2項所定之「提案庭」?

基於訴訟經濟及紛爭一次解決之理,徵詢庭提案後,併案徵詢庭得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第2項規定)。

又合併提案時,以最先提案者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6第2項之提案庭(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第3項規定)。例如,就某法律爭議,最高法院刑一庭評議後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刑二庭亦受理相同事實之另案,經評議後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亦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不同,刑二庭乃於回復書上載明併案徵詢之意旨。於徵詢程序終結後,刑一庭再度評決,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併案徵詢庭刑二庭亦評決以裁定合併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此時以最先提案者即刑一庭為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第2項之提案庭。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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