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徵詢庭得就其審理中相同事實之同一法律爭議,於回復書載明併案徵詢之意旨(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之規定)。此乃因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受理之上訴案件,依分案原則分予各法官承辦,故相同事實之不同案件有可能分案予不同庭審理,基於訴訟經濟,於徵詢庭開啟徵詢程序後,允許受徵詢庭就相同事實之同一法律爭議,無庸另行開啟徵詢程序,於回復書載明併案徵詢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