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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積極歧異的情形,若受徵詢庭未於30日內回復,徵詢庭應如何處理?

於積極歧異的情形,若受徵詢庭未於30日內回復,徵詢庭應如何處理?

受徵詢庭未於30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因徵詢庭所採法律見解,與該未回復之受徵詢庭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13點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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