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徵詢庭未於30日內提出回復書者,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徵詢庭於徵詢程序終結後,應再次評議,因徵詢庭所採法律見解,與該未回復之受徵詢庭視為有歧異之法律見解,應以裁定將此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參考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第13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