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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的類型為何?

提案的類型為何?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51條之3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2第15條之3的規定,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類型有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二種。

歧異提案係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原則重要性提案係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08-09-23
  •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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