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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聲明參與分配的期限?

一、標的物經拍賣或變賣者

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二、標的物經交債權人承受者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三、不經拍賣或變賣者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四、如果逾期才聲明參與分配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

  • 發布日期 : 108-09-23
  • 更新日期 : 110-07-15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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