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拍賣或變賣終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應於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1 日前提出聲明。
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1日前提出聲明。
(一)如果是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仍應列入優先受償。 (二)如果是普通債權人,則只能就其他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