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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調查證據?

聲請調查證據

  1.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均可聲請法院調查相關之證據,但為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明暢進行,原則上應以書狀分別具體記載下列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一併送交於法院:
    (1)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其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2)聲請調查之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目錄。
    (3)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姓名、性別、住居所及預期詰問所需之時間。
  2. 若僅聲請調查證據文書或其他文書之一部分者,應將該部分明確標示。
  3. 例外在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書狀或其情況急迫者,始得以言詞為之,此時聲請人應就上述所列事項分別陳明,並經書記官記明筆錄。待法院依聲請傳喚證人等到庭後,聲請人即得就相關事實加以詢問,以利案情之釐清。
  4. 另外,告訴人亦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但是檢察官受告訴人請求後,非當然受其拘束,檢察官仍應本於職權,斟酌具體個案的相關情事,始得向法院提出聲請。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第163條、第163條之1)

  • 發布日期 : 108-09-14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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