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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後,可以委任他人為訴訟行為嗎?有無資格限制?

提起行政訴訟後,可以委任他人為訴訟行為嗎?有無資格限制?

提起行政訴訟後,如果沒辦法親自到法院,或是不懂法律想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每一個當事人最多可以委任3位訴訟代理人。 如果不是律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判長許可後,也可以為訴訟代理人:

  1. 稅務行政事件,有會計師資格。
  2. 專利行政事件,有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3. 當事人為公法人、行政機關或公法上的非法人團體,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的人。
  4.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

  • 發布日期 : 104-08-17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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