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
刑事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所為之判決不服時,得具備對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20天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得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