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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告訴人如不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救濟方式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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