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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如果遇到假日時應如何計算?
刑事案件上訴期間的最後一天如果遇到假日時應如何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同法第65條規定,其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舉例而言,當事人於109年3月9日收到判決書,上訴期間為20日,從翌日起算則末日為3月29日,但因末日為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3月30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65條、第349條、民法第120條、第122條)
- 發布日期 : 108-09-04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