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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想上訴了,接下來我要怎麼做?
我不想上訴了,接下來我要怎麼做?
- 除判決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依職權將卷證逕送上級審法院審判以外,判決後如果當事人(包含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都沒有提起上訴或是不得上訴之案件,案件即確定。此時書記官會待送達之證明文件繳齊後,儘速將案件送至檢察署執行。
- 如果曾經在上訴期間內上訴,之後不想繼續打官司,可以在上訴法院判決前,撤回上訴。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的他法院時,也可以撤回。
- 因刑事案件的執行機關是檢察署而非法院,若對執行方式、時間等有任何的疑問,請向承辦案件的檢察署書記官洽詢。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第354、357、456、457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09-08-0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