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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要請求賠償,可經由什麼途徑獲得賠償?
被害人如何請求賠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對於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
1、途徑:
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上述二種方式之區別:
(1)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2)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裁判,故如被告經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
(1)得提起的時間:
- 刑事訴訟起訴後(包含檢察官起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期間。
- 提起上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2)不得提起的時間:
- 刑事訴訟起訴前不可提起,如檢察官偵查階段。
-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前,不可提起。
- 未提起上訴即不可提起。
- 有提起上訴,但二審業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不可再提起。
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方式:
得以言詞(審理程序中)或書面提起。如以書狀提起,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5、如果不會寫起訴狀,本院所屬法院的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協助處理撰寫書狀程序上的問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492條、第493條、第495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