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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判決不服時,可以如何尋求救濟?

對判決不服時,如何尋求救濟?

  1. 當事人(檢察官、被告或自訴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在上訴期間20日內向原判決法院提出上訴書狀,並記載上訴之具體理由。也可以在20天的上訴期間內,先行提出上訴狀,在20天上訴期間屆滿後的20天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影印本。
  2.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20天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
  3. 上訴期間共20日,從送達判決日開始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仍然有效。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第350條)

  • 發布日期 : 108-09-30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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