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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何向法院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

被告如何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

  1. 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宗及證物影本。但卷宗及證物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2. 審判中被告經法院許可,可以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的前提下親自檢閱卷證。但有上述法院可以加以限制的情形,或者欠缺有效行使防禦權的必要時,例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沒有先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的「影本」,就直接請求檢閱卷證,或依據被告所取得的影本已經可以完整獲知卷證資訊,而沒有直接檢閱卷證的實益等情形,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3. 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的人,不可以就該內容做非正當目的使用。如果因而違反相關的法令或損害他人的權益,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 發布日期 : 108-09-24
  • 更新日期 : 110-01-07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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