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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案件之上訴程序?

公務員懲戒案件之上訴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針對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設有上訴制度。茲就公務員懲戒案件上訴程序,分述如下:

一、提起上訴之適格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此當事人係指受判決之移送機關或被付懲戒人。

二、上訴事由與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

(一)上訴事由: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違背法令之事由如下(公務員懲戒法第66條):

  1.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違背法令:
    (1)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2)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3)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4)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5)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二)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自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上訴程式:

提起上訴,依公務員懲戒法第67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此外,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 發布日期 : 109-07-15
  • 更新日期 : 109-07-1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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