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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國庫存款戶之保管款以何種方式發還當事人?
存入國庫存款戶之保管款以下列方式發還當事人:
- 保管款於發還當事人時,係由各機關在國庫保管款專戶之留存數額內支付。
- 當事人請求發還保管款時,得提供本人名義之匯款帳戶,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由機關開立「付款憑單」,送財政部國庫署將款項撥入當事人陳報之匯款帳戶。
- 未陳報提供匯款帳戶者,如發還當事人之金額較鉅,非留存之週轉金所能支應,則可單獨簽具以當事人為受款人之憑單,由國庫署直接簽開支票付予當事人。
- 發還之當事人係多人,或須由法院直接發還,似此情形特殊者,得由機關領回轉發給受款人。
- 發布日期 : 108-09-20
- 更新日期 : 109-12-09
- 發布單位 : 會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