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59條之6,針對職務法庭第一審之裁定,設有抗告制度。且職務案件依法官法第60條第2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結果,應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72條規定。至於懲戒案件之抗告程序,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62條至第6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