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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後,有哪些決議種類?

  1. 法官評鑑委員會受理個案評鑑請求後,會先進行程序審查,如果審查認為有無具體之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或以同一事由,經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不付評鑑後仍一再請求等,則會作成「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請求不合法官法第35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例如請求人僅為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而非案件當事人的情形,或者已經超過請求評鑑時效等,則會作成「不付評鑑」的決議。
  2. 如果審查後認為沒有前述情形,則於進行調查及審議後,判斷受評鑑法官有無法官法第30條第2項各款應受個案評鑑之事由:
    • 如果認定受評鑑法官的行為沒有應受個案評鑑的事由,將作成「請求不成立」的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為適當之處分。
    • 如果認為受評鑑法官有應受法官個案評鑑的事由,將作成「請求成立」的決議,得為以下決議:
    • 有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種類。
    • 無懲戒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種類。
  3. 法官評鑑委員會做成「請求成立」的決議,雖得同時「建議」處分種類,但不會直接對受評鑑法官產生懲戒或職務監督處分的效力,須由職務法庭或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作成處分決定。

(參考法條:法官法第35條第4項第37條第38條第39條)

  • 發布日期 : 109-07-06
  • 更新日期 : 111-03-08
  • 發布單位 : 法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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