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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成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原告?

哪些人可成為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的原告?

凡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都市計畫損害或將受損害的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均得依本章規定的程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本項將「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列為原告資格,是因其自治權有被侵害的可能。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的擬定、審議及執行分別屬直轄市、縣(市)的自治事項,故關於直轄市或縣市的都市計畫,可能涉及直轄市、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為地方制度法所保障的自治權限。

申言之,主張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損害原告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且其主張具有可能性者,即享有訴訟實施權。違法的都市計畫可能損害原告權益的型態,可分為: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受損害,此係參酌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定而來。無論何種型態,損害都是因主張違法的都市計畫所致,惟因都市計畫內容多樣,其造成損害,有由發布的都市計畫內容即可直接認定者;有須經適用都市計畫後始發現其內容是造成損害的原因者;亦有依客觀觀察具體情況,足認在可預見的時間內將會造成損害,而無變更的期待可能者,均包括在內。

  • 發布日期 : 109-05-29
  • 更新日期 : 112-07-0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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