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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就不需要對因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有提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就不需要對因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本章增訂目的主要在於增加提供「通案、預防」的權利救濟機會;受不利行政處分者可以「個案、及時」尋求救濟的原規範並未改變。且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都市計畫縱經法院宣告無效、失效,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效力不受影響,僅不得執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3項規定參照)。因此,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仍應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以尋求個案及時的救濟。
- 發布日期 : 109-05-28
- 更新日期 : 115-03-25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