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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就不需要對因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有提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否就不需要對因執行都市計畫的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是參考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規定,而設計的抽象型本案法規審查程序,直接以法規為本案審查標的,產生既判力,而不依附當事人間具體法律關係的爭議。而在法規確定違法失效時,更賦予該裁判的結果具有對世效力,拘束程序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以發揮統合作用,具有將眾多潛在的權利義務關係爭議,而求紛爭一次性解決的預防性目的。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增訂,並不排除,也無法取代當事人因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可以另提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由法院於該等訴訟中,附帶審查都市計畫是否違法。亦即,本章增訂,主要在於增加提供「通案、預防」的權利救濟機會;受不利行政處分者可以「個案、及時」尋求救濟的原規範並未改變。且基於法律安定性的考量,都市計畫縱經法院宣告無效、失效,已經確定的行政處分效力不受影響,僅不得執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9第3項規定參照)。因此,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執行或適用另受個別處分,或與行政機關間發生具體爭執,仍應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以尋求個案及時的救濟。

  • 發布日期 : 109-05-28
  • 更新日期 : 112-07-07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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