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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幾年後,再應司法官特考及格擔任法官,之前的公務人員年資可以提敘嗎?
如果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幾年後,再應司法官特考及格擔任法官,之前的公務人員年資可以提敘嗎?
依法官法第71條第8項規定:「法官曾任公務年資,如與現任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任職務最高俸級為止。」上開規定所稱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係依同條第9項授權訂定之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行之。故法官如具有擔任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且符合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至第5條所定等級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得經由所屬法院人事室向銓敘部申請提敘。
- 發布日期 : 109-04-13
- 更新日期 : 109-04-15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