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平時工作甚為繁忙,為何還要求每年都要有一定的訓練進修時數?
法官平時工作甚為繁忙,為何還要求每年都要有一定的訓練進修時數?
法官職司審判,定紛止爭,所為審判結果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故應於任職期間持續進修以吸收新知,增進相關專業知能,俾能精進裁判品質,爰法官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另本院依該法第84條授權規定,訂有法官進修考察辦法,於該辦法第3條規定:「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 發布日期 : 109-04-07
- 更新日期 : 109-04-15
- 發布單位 : 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