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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得不暫予收容的情形有哪些?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得不暫予收容的情形有哪些?

外國人雖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且具有收容原因之一,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規定,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 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 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 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 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上開規定,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之1第8項準用之。

  • 發布日期 : 108-10-09
  • 更新日期 : 112-07-06
  • 發布單位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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