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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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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被告吳O勳涉犯加工自殺案件,本院經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8日下午5時15分宣判,判決主文:「吳OO犯謀為同死而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瓦斯噴槍壹支沒收。」

 

本院114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本院於115年1月8日下午5時15分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一、事實摘要:

吳O勳與呂OO為情侶關係,同居於新北市三重區租屋處。吳O勳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13時43分許,確認呂OO有自殺之意圖,吳O勳即與之相約共同自殺,並基於幫助他人自殺且謀為同死之犯意,於同日21時51分許,將本案租屋處屋內門窗關閉,並以膠帶將門縫彌封,在該屋內以鐵盆燒炭,致呂OO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死亡,吳O勳則經送醫急救後倖免於死。

二、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5條第4項、第2項之謀為同死而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三、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

  1. 被告犯罪情狀因子部分:被告已與被害人同居多年,被害人生性樂觀,但被告因沈溺於線上博弈,致積欠債務新臺幣數十萬元,以致於無法支應生活與二人旅遊開銷,因而由被害人向二家銀行信用貸款共三十多萬元,但被害人因右腳受傷無法工作,致不能如期清償積欠銀行欠款且被催繳,且被告亦無力幫忙支付,以致於被害人傳訊息給被告略以:「人死了,是否就不用再還錢給銀行?」等語,而心生自殺之意圖;被告除未加以積極勸阻或告知被害人家屬尋求援助之外,還傳訊息邀被害人共同輕生,並準備燒炭自殺所要用之物,於當晚在本案租屋處內燒炭,以致於被害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死亡。除造成年僅三十多歲之被害人生命法益無法彌補之損害,也導致被害人懷胎數月之胎兒無法保住,更使其家屬承受心理莫大悲痛而難以平復。
  2. 被告一般情狀因子部分:被告係二專肄業,為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在與被害人同居期間,擔任廚師月薪約8萬元,經濟狀況本非窘迫,但因沈迷於賭博致積欠債務,甚至必須由被害人借錢才得以維生以及還債;曾有酒後駕車與多次竊盜犯行而被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顯見其素行不佳;另被告經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鑑定,診斷為患有酒精使用障礙症、嗜賭症與反社會型人格障礙症;再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惟被告並未積極與被害人之家屬和解,被害人家屬對於被告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表示非常不諒解,被害人母親亦當庭表示希望法院判處被告最重之刑度有期徒刑5年。
  3. 兼衡生命之可貴,暨訴訟參與人及其等之代理人所表示希望重判之意見,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6月,以及被告之辯護人表示判處免刑等一切情狀,本院基於上述理由,認為不宜對被告輕縱,爰就被告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

四、本案為適用國民法官法審理之案件,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梁世樺法官、鄧煜祥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合議審理。

五、本件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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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115-01-09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更新日期 : 1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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