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軍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
被告許O傑與被害人劉OO前為男女朋友,同為現役軍人,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分手。被告於113年5月18日上午9時許,前往被害人位於新北市某住處房間,試圖挽回感情未果後竟腦羞成怒,基於殺人之犯意,以雙手掐住被害人頸部,導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之後另行起意損壞、污辱被害人屍體,又起意持被害人手機,假冒被害人名義傳送訊息予軍中某同袍及被害人之姐,致該同袍與被害人之姐均未發現被害人已死亡,足生損害於該同袍及被害人之姐對於個人資料管理之自主性與正確性。
本院113年度國審軍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由本院合議庭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參與共同審理後,於114年3月6日下午4時宣判,爰簡要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被告所犯罪名及刑度並定執行刑
一、犯現役軍人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犯損壞、污辱屍體罪,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各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認定的犯罪事實:如新聞要旨所載。
參、量刑審酌的理由:
審酌被告與被害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交往二年多分手後心有不甘,試圖挽回感情未果後竟腦羞成怒,徒手掐死被害人,致被害人生前飽受痛苦,於被害人死後竟還損壞、污辱被害人屍體,令被害人家屬因此受有永遠不可磨滅之心靈創痛,惡性甚為重大。並審酌被告無前科、高職畢業,犯後坦承犯行,雖有意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惟為被害人家屬拒絕等情狀,兼衡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家屬就量刑的意見,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必奇、受命法官鄧煜祥、陪席法官梁世樺、6位國民法官。
伍、本件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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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4-03-10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更新日期 : 114-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