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等案件宣判新聞稿
新聞要旨:
陳O峯於民國112年10 月 21日10時 40 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新路居所內,持藍波刀砍、刺、割傷沈O傑頭、頸、胸、腹及四肢,共計23刀,造成沈O傑大量出血,當場死亡。經本院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理,於今(21)日下午4時宣判,判決陳O峯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本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殺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由本院合議庭3位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共同參與審理,於今(21)日下午4時宣判,爰簡要說明判決結果如下:
壹、主文
陳O峯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貳、認定的犯罪事實:
如上開新聞要旨所載
參、論罪與有無法定減輕事由的說明:
一、罪名
被告陳O峯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二、不構成正當防衛或有防衛過當之情形:
被告於行為時所遭受之侵害已過去,下手實施殺害被害人時,未受不法之侵害,沒有刑法第23條本文所定正當防衛之情形,亦無同條但書防衛過當得減免其刑之適用。
三、不成立自首:
警方抵達現場時,已鎖定被告涉案,故本件被告沒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肆、量刑:
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犯罪情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兼衡同條被告個人事由(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後之態度)及被告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最後評議決定被告應該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
伍、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蘇揚旭、受命法官施建榮、陪席法官林琮欽、6位國民法官。
陸、本件得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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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14-01-21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更新日期 : 114-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