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國民法官專區-LOGO

:::
背景圖

新北地院邀陳思帆法官講授 「國民法官案件的證據裁定與調查-以供述證據為中心」新聞稿

字型大小:

       為增進同仁對於國民法官案件審理及實務運作之理解,本院於日前舉辦良師益友課程,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思帆講授「案件的證據裁定與調查-以供述證據為中心」。由許仕楓院長主持,本院庭長、法官等同仁約50人參與。

       許院長致詞時介紹陳法官歷任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憲法法庭研究法官,今年8月底回到臺灣高等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陳法官是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子法的起草者,對於國民法官之制度非常熟稔。本院因轄區人口結構,國民法官案件量相較其他法院多,今日陳法官講授的主題,對於如何實質實現有意義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極為重要,期許透過陳法官之講授,讓同仁藉由本次機會,更進一步瞭解國民法官制度程序之運作。

       陳法官首先從國民法官案件在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下,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為促進國民法官之理解、減輕負擔及避免預斷與偏見談起,深入淺出的分析並逐一說明國民參與審判的進行流程、準備程序、證據調查,說明法院應如何依據檢察官、辯護人主張的內容及出證,作成適當的證據裁定。例如檢察官應該先建立起證明被告有如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的架構,並向法院說明所提出的證據、欲證明的事實及關聯性;而辯護方如果有聲請調查證據,也應該要說明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依此,法院就可以在沒有接觸卷證的情形下,依照爭點根據證據性質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而為證據裁定與調查,以簡化並慎選證據。

      而關於供述證據的容許性與證據調查,包含自白法則、傳聞法則,供述證據是否以適法方式取得,而無以不正方法取得供述之情形;證據依其待證事實是否屬傳聞證據及是否有傳聞例外事由、是否具真實性及同一性、於本案是否具有關聯性、必要性、有無實施調查之可能性等事項,陳思帆法官也逐一說明,並分享日本學說及實務關於證據關聯性、必要性等證據法概念,提供「預定證明事實記載書」、「統合偵查報告書」範例,作為法院為證據裁定判斷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的參考。

       最後陳法官並以國際人權公約、司法院釋字及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說明對質詰問權與傳聞例外之運用,且以問題研討方式提出最高法院的相關見解,本院與會法官及同仁咸感獲益良多,本次課程圓滿結束。

檔案下載

  • 113.9.18_新北地院邀陳思帆法官講授「國民法官證據裁定與調查_以供述證據為中心」新聞稿(113-030)ODT23 KB,下載 240 次
  • 113.9.18_新北地院邀陳思帆法官講授「國民法官證據裁定與調查_以供述證據為中心」新聞稿(113-030)PDF398 KB,下載 281 次
  • 113.9.18_新北地院邀陳思帆法官講授「國民法官證據裁定與調查_以供述證據為中心」新聞稿(113-030)DOCX58 KB,下載 173 次
  • 發布日期 : 113-09-18
  • 發布單位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更新日期 : 113-09-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