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審陳述與證據調查
證據調查
於證據調查階段,檢察官與辯護人會各自提出需要調查的證據,這些證據有物證、人證等,藉由在法庭上進行調查的過程中,進而發現案件的真實樣貌。
罪責證據調查(書證、物證、人證): 就檢察官、辯護人所提出的各項證據,經由法定程序進行調查,例如,證人、鑑定人以交互詰問方式,物證或書證則以 提示辨認、宣讀或告以要旨方式,錄影則以適當設備播放之 方式來調查,以證明待證事實。國民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自行或請審判長訊問證人、鑑定人。
訊(詢)問被告: 訊(詢)問被告有關本案起訴的犯罪事實。
科刑證據調查: 檢察官、辯護人調查有關科刑的相關資料,及審判長調查被告的前案資料。
- 發布日期 : 113-01-23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 更新日期 : 113-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