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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誰可以聲請閱卷?

    行政訴訟法第96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規定,包括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輔助參加人或其他經行政法院許可的第三人,都可聲請閱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10-08更新 ]
  • 是不是任何時間都可以閱卷?

    在開庭期日,原則上不得聲請閱卷。但如果聲請人釋明有急迫情形,而且經審判長許可者,則例外可於開庭期日聲請。 此外,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亦可聲請閱卷。提起上訴或抗告後,如果聲請人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而卷宗仍在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依規定准許。原審法院的書記官應該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如果卷宗已送交上級行政法院,原審法院會將閱卷聲請書送交上級行政法院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10-08更新 ]
  • 提起確認訴訟,要注意什麼?

    如果要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行政先行程序」。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09-26更新 ]
  • 要用什麼方式、向誰聲請閱卷?

    聲請閱卷,可以用書面、電話、傳真或以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閱卷聲請書」,送或傳送至該管法院的收發室或閱卷室。也可以打電話直接向承辦書記官或閱卷室人員約定閱卷時間,或直接以電子傳送方式,向各法院辦理電子傳送作業承辦人的電子信箱提出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6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參照)。此外,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亦有提供「整合性線上卷證閱覽」服務,可線上瀏覽及下載電子卷證,無須支付閱卷相關費用,歡迎多加利用。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行政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可以再進一步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8條)。此外,行政訴訟法亦另有規定「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第10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0-01-12更新 ]
  • 行政訴訟的書狀怎麼寫?有沒有範例可參考?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要寫起訴狀,被告要寫答辯狀;上訴、再審,則要提上訴狀及再審訴狀。為了提供您更便利的服務,司法院已建置「司法院書狀範例」,您可以在此尋找並下載所需書狀例稿。如果有進一步的訴訟問題要直接洽詢,則可前往各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人員。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12-12更新 ]
  • 誰該負擔訴訟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費用是指裁判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在起訴、上訴、抗告或聲請時,原告、上訴人、抗告人或聲請人必須先預繳裁判費,但最後則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至於繳納裁判費的方式,您除了親臨法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院外,到銀行臨櫃繳款、用提款機或網路ATM轉帳,或到便利商店繳費也都可以。

    小叮嚀:

    您如果利用便利商店繳款,或用提款機或網路ATM轉帳繳費,要注意繳費金額實際入帳時間,是否逾越繳費期限。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0-01-12更新 ]
  • 我對行政法院的裁判不服,要如何救濟?

    對於判決不服,應在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對於裁定不服,除了法律已規定「不得抗告」或「不得聲明不服」的情形外,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提起上訴要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提起抗告則要提出抗告狀,敘明抗告理由。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臨時不在家,沒收到法院判決,權利會不會受影響?

    為了避免民眾因外出工作、旅遊或有其他事由,不能及時領取訴訟文書,影響訴訟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訴訟文書從寄存在郵局或警察局起,經過10天,才發生送達效力。又因為訴願法準用行政訴訟法送達之規定,所以,提起行政訴訟或上訴,都比較有保障。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哪些案件是屬於公法爭議,但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1.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 選舉(罷免)訴訟: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 律師懲戒事件。
    5. 刑事補償事件。
    6. 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例外有審判權。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8. 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提起行政訴訟要親自遞狀嗎?

    提起行政訴訟,除親自到行政法院遞狀外,您也可以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真或是電子郵件的方式遞送。

    小叮嚀:

    • 要特別提醒您,如果以掛號郵寄書狀,在計算起訴或上訴等法定救濟期間時,是以該書狀實際到達法院的時間為準,不是以投郵郵戳時間為憑。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訴訟代理人聲請閱卷,要注意什麼?

    為確認訴訟代理人是否經當事人合法授權,而得聲請閱卷,所以,訴訟代理人除了事先已提出委任書於行政法院,或是經審判長選任者外,於聲請閱卷同時,應檢附委任書。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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