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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代碼說明
  • 提起行政訴訟後,可以委任他人為訴訟行為嗎?有無資格限制?

    提起行政訴訟後,如果沒辦法親自到法院,或是不懂法律想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每一個當事人最多可以委任3位訴訟代理人。 如果不是律師,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判長許可後,也可以為訴訟代理人:

    1. 稅務行政事件,有會計師資格。
    2. 專利行政事件,有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3. 當事人為公法人、行政機關或公法上的非法人團體,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訴訟相關業務的人。
    4.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9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提起行政訴訟要親自遞狀嗎?

    提起行政訴訟,除親自到行政法院遞狀外,您也可以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傳真或是電子郵件的方式遞送。

    小叮嚀:

    • 要特別提醒您,如果以掛號郵寄書狀,在計算起訴或上訴等法定救濟期間時,是以該書狀實際到達法院的時間為準,不是以投郵郵戳時間為憑。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對於109年7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具法規性質之都市計畫,得否於施行後,適用該程序提起行政救濟?

    為明確得適用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的範圍,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5條第1項明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規定僅適用於109年7月1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才發布的都市計畫,於施行前已發布的都市計畫,則不適用該程序的規定。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2-07-06更新 ]
  • 行政訴訟的種類有哪些?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在給付訴訟部分,可以再進一步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及「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8條)。此外,行政訴訟法亦另有規定「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第10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0-01-12更新 ]
  •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交通裁決事件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或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09條)。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0-01-12更新 ]
  • 對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且已作成訴願決定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後續應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56號第742號解釋之意旨,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當事人仍應得適用原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都市計畫提起訴願,並已作成訴願決定者,倘仍於起訴期間內,仍舊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規定尋求救濟,並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規定。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0-01-05更新 ]
  •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之審級架構為何?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層級法院?採取專屬管轄制度設計之目的為何?

    (一)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乃沿襲德國行政法院法第47條法規審查程序之制度,第一審管轄法院均為高等行政法院,如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得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救濟,為採二審級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9規定,都市計畫審查訴訟,由「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專屬管轄,係基於便利民眾參與訴訟,並使法院易於就近調查相關事證等因素之考量,乃參酌行政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而設。又都市計畫區所在地如有跨連數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情況時,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條管轄競合之規定處理,併此敘明。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10-01-05更新 ]
  • 行政訴訟的書狀怎麼寫?有沒有範例可參考?

    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要寫起訴狀,被告要寫答辯狀;上訴、再審,則要提上訴狀及再審訴狀。為了提供您更便利的服務,司法院已建置「司法院書狀範例」,您可以在此尋找並下載所需書狀例稿。如果有進一步的訴訟問題要直接洽詢,則可前往各行政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訴訟輔導人員。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12-12更新 ]
  • 是不是任何時間都可以閱卷?

    在開庭期日,原則上不得聲請閱卷。但如果聲請人釋明有急迫情形,而且經審判長許可者,則例外可於開庭期日聲請。 此外,行政訴訟事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亦可聲請閱卷。提起上訴或抗告後,如果聲請人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而卷宗仍在原審法院,原審法院應依規定准許。原審法院的書記官應該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行政法院。如果卷宗已送交上級行政法院,原審法院會將閱卷聲請書送交上級行政法院處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10-08更新 ]
  • 誰可以聲請閱卷?

    行政訴訟法第96條行政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規定,包括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輔助參加人或其他經行政法院許可的第三人,都可聲請閱卷。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10-08更新 ]
  • 提起確認訴訟,要注意什麼?

    如果要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的訴訟,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確認經過30日後,該機關未為確定的答覆,才可提起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行政先行程序」。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09-26更新 ]
  • 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1.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2.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3.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4.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09-26更新 ]
  • 什麼案子可以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目前的司法制度,稱為「司法二元制」,區分案件屬於公法爭議或私法爭議,分別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審理。所以,原則上只要是公法爭議事件,就是由行政法院來審理,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某種公法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108-09-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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