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KT50G2112X4; ┌────────────────────────────────────┐ │股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111 │股票│1 │394 │ │ ├──┼───────────┼───────┼──┼──┼───┼───┤ │0002│陸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21615-92│股票│81 │81,000│ │ │ │ │ND0021695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