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丹心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國模重訴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事件之殺人等一 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上午9時在本院刑事第1法庭公開審 判,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胡佩芬 書記官 吳芳儀 通 譯 張毓文 國民法官1 號 國民法官2 號 國民法官3 號 國民法官4 號 國民法官5 號 國民法官6 號 備位國民法官1 號 備位國民法官2 號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黃建銘 到庭 檢察官林士富 到庭 檢察官劉欣雅 到庭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到庭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到庭 辯護人林彥谷律師 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日繼續進行審理程序。 審判長 接獲二號國民法官不克進行程序,依照國民法官法,由備位 國民法官1號進行遞補及宣示國民法官2號。 審判長諭知 下列交互詰問筆錄以「刑事審判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辦法委由轉譯人員為記錄,並引用列為附件。 檢察官林士富 聲請檢查事務官進入法庭區就坐, 一、依照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三第 1 項第 3 款,第 60 條第 1 款,有襄助檢察官執行公訴之職務,為依法執 行襄助公訴之人,即法院組織法 84 條第 2 項所訂實 施訴訟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而應設置席位,故檢 察事務官進入法庭執行職務甚至設置席位依法有據,檢 方有龐大提示證據、遞交證物、模擬掩飾犯罪手法的需 求,請准許檢察事務官入庭就坐。 二、辯方可能相對要求設置律師助理席位,律師助理並非依 法執行職務之人,故設置律師助理席位缺乏法律依據, 且辯方提示卷宗需求等較少,更無提示或遞送扣案證物 之必要,則不設置律師助理席位,並無違反不等者不等 之的原則。 三、一位被告可選任三位辯護人,故檢辯雙方在庭人數多寡 應不影響法庭行事公允。 四、若辯方聲請助理進入法庭協助提示及遞交證據,因法院 有訴訟指揮權,可以制止助理或檢察事務官在法庭上不 當之行為,應無不許可理由。 審判長諭知 關於檢察官提出訴訟程序的請求,依國民法官法,會由職業 法官為之,此部分較涉及專業,請國民法官暫時退庭,由職 業法官為處理。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請求希望可以檢察事務官有席位,並在法庭區可以活 動,幫助證物提示及模擬演練的部分,此部分辯方有何意見 ?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就第一點部分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認為與法有據,但辯方見 解法院組織法規定係為檢察事務官在偵查中有襄助檢察官的 權限,非審判中的權限。另本件有三位檢察官到庭,與辯方 這邊三人到庭沒有不同。且證物提示檢察官自己內部可達成 ,沒有請求檢是官襄助之必要,檢察事務官非適格的證人, 沒在案發現場親身經歷,如何為模擬,也非專業證人,並無 專業知識進行模擬演練的過程,沒有讓檢察事務官參與演練 的必要。關於檢察官後段的敘述,會導致兩造武器不平等, 有三位檢察官還有無限制人數的檢察事務官,但辯方只有三 位律師,這樣武器不平等,檢察官聲請應無理由。 審判長 經合議評議後,針對第一點設置席次的部分,依據法庭席位 佈置規則等,都沒有檢察事務官的席位可以設置,沒有法律 依據,不予准許。 第二點關於模擬演練的部分,提示施行細則給檢辯雙方參考 ,這是高度爭議性的訴訟活動,因有誤導可能性,模擬演練 有極大爭議,本件認為沒有輔助幫忙的必要性,一併不准許 。 審判長 請辯方提出模擬演練的部分意見?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此部分沒有跟辯方提過,也不知道要模擬的東西,以及如何 進行模擬,因此不認同檢察官聲請。 檢察官林士富 可否依協商紀錄,派法警協助提示證物?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提示證物的部分沒有意見。 審判長 准許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 審判長 請國民法官入席。 審判長 向國民法官告知裁定內容。 點呼鑑定證人蔡崇弘入庭應訊。 審判長問鑑定證人蔡崇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事項 鑑定證人答 蔡崇弘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親屬、 家長、家屬、婚約或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因鑑定證人,係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就其陳述已 往實施精神鑑定之過程陳述,有不可替代之性質,與證人無 異;又依其特別知識,就某事實陳述其判斷之意見,仍與鑑 定人無異,故告知鑑定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 讀鑑定人及證人結文後具結。 審判長問 於今日在庭被告面前能否自由陳述?會不會有壓力? 鑑定證人蔡崇弘 沒有壓力,可以自由陳述。 審判長諭知 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推派代表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林士富 請提示檢察官所提之簡報。 檢察官林士富 最高學歷為何?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我是台大畢業,是法醫師公會現任理事長。 檢察官林士富 本案是在何時任職?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103 年是在中山醫學大學。 檢察官林士富 解剖過的件數有幾件?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我從 79 年開始大概 50 件,我從 79 年開始受聘為彰化地 院的法醫師,在學校負責教授法醫學,同時也是考試院法醫 學科的典試委員。 檢察官林士富 本件楊汗青遺體是否由你解剖鑑定?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本件報告是否你做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但台灣法醫跟國外法醫不同,台灣法醫不會第一時間到 現場,所以會比較保守。台灣法醫解剖跟相驗不是同一個人 ,解剖的時候要跟地檢署的法醫做充分溝通,本件相驗法醫 是我的研究生,所以我們有充分討論。 檢察官林士富 死者身高?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176,是相驗的時候就量的。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照片,遺體的胸口痕跡如何造成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醫院急救的時候心臟按摩的痕跡。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傷勢照片,遺體外的傷痕如何造成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應該是醫療過程因為要手術造成的瘀傷。 檢察官林士富 左上前臂的瘀傷,也是手術過程的瘀傷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應該是手術過程的時候要抬還是什麼造成的。 檢察官林士富 防禦傷為何?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就是受到攻擊時會適當阻擋,要反抗或逃跑的時候造成的, 有時候臀部或手臂會有傷。 檢察官林士富 死者身上有防禦傷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沒有。 檢察官林士富 本件死者有無毒品或酒精反應?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本件有送至法務部研究所,沒有毒品或酒精反應。另外有送 醫院急救的時候也沒有酒精或毒品的成份。 檢察官林士富 故可以研判死者當時沒有酒醉的情形?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檢驗報告書的傷勢照片,編號 1 的傷口是怎麼樣的傷 口?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編號的原則並不是編號 1 就是第一刀,而是由上而下,由 右而左,由前而後,因為編號 1 傷口在上方,所以編為編 號1,不代表第一刀。 檢察官林士富 編號1的傷口是遭銳器劃傷所造成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但不足以致命,因為只有在表皮。 檢察官林士富 請法警提示本案扣案水果刀,這把水果刀是否可能造成照片 編號1的傷口?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會,劃到就會。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編號 2 的傷勢照片,傷口已經縫合,你在解剖的時候 有無拆開檢查?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有。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80、81、82的照片,是否為拆線檢查情形?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上面記載編號2的傷口長寬深為何?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長度6.5、寬0.2、深13。 檢察官林士富 從傷口能否判斷雙刃刀或單刃刀造成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單刃刀。切的地方是刃部,上面是背部,本案扣案刀是單 刃,刃部比較尖,背部比較寬,我們是依照這樣判斷傷口是 單刃還是雙刃,以及判斷方向。 檢察官林士富 這把水果刀是否可能造成編號2的傷口?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會。背部0.2應該就是水果刀的背部,這把水果刀大約2.2, 如果直接刺進去,傷口會跟刀子吻合,但刀子要拿出來的時 候會拖,所以傷口會更大。 檢察官林士富 是因為插入跟拔出來的角度不同的關係?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一般都會把血跡做DNA比對。 檢察官林士富 有無辦法判斷 鋒利的那邊是朝向死者的胸部或背部?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背部。 檢察官林士富 是一刀刺進去沒有停頓,還是有轉動刀刃的痕跡?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有沒有停頓無法判斷,但沒有轉動,因為轉動會有不規則的 傷口。 檢察官林士富 從傷口有無辦法判斷是虎口朝上刀刃朝下的握刀法,還是虎 口向下刀刃朝上的握刀法?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要考慮嫌疑人的慣性,兩種插法都是可以的,只能確認刀刃 是向背部的。 檢察官林士富 是否可能是左手插在虎口這樣握?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因為傷口的位置在背部,一般的習慣不會這樣,但還是要考 量嫌疑人的習慣為何。 檢察官林士富 編號2傷口深度幾公分?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13公分。 檢察官林士富 編號86照片,這是解剖時測量傷口深度的照片?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尺的下面有金屬通條,會用此測量長度。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扣案水果刀的照片,水果刀刀刃長度 14.5 公分,傷口 深度13公分,表示百分之九十的刀子刺入死者身體?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依照數據是如此。 檢察官林士富 將近百分之九十的刀子刺入身體,是否要相當大的力道?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這沒有一定的定論,胸部的位置紅色的是動脈,綠色是靜脈 ,這部分有鎖骨擋住,剛好進入這個位置,進入胸腔會有空 氣進去,肺臟會塌陷,是因為空氣進入或流血血液太多就會 塌陷,故很難說用多少力量,只能說很準,沒有砍到鎖骨就 從旁邊進入。 檢察官林士富 刀刃刺入的施力方向為何?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以深度來說就是要由上往下垂直下來,有兩個可能,死者受 傷後會向前,如果把刀拉出來,會造成比較大的傷口,如果 是斜的,形狀不會是這樣。 檢察官林士富 刺入13公分是否已經進入死者胸腔?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這樣會造成死者哪些組織或器官傷害?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靜脈跟動脈很接近,旁邊很多微血管,傷到組織、靜脈、動 脈、微血管,但是沒有刺到肺臟,已經進入胸腔。 檢察官林士富 編號2是致命傷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因為有大量出血,死者有經過醫院治療,醫院治療一定 有診斷傷勢,醫院就診斷是出血性休克,很明顯是致命傷, 不論醫院診斷或解剖所看到的,左邊胸腔血水量相當大,編 號 1 太淺了,不至於會死亡,編號 2 傷口刺到胸部,鎖骨 下動脈是相當大的血管,就是心臟出來的那一條,會控制其 餘的血液。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鑑定報告第六頁鑑定結果,死者的直接死因是出血性休 克?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什麼是出血性休克?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如活著要有適當血液供應各器官,如果出血太多的話,第一 個受到影響最大就是腦,其他器官如果沒有血液話,會影響 功能,這種情況就是出血性休克,造成死亡。 檢察官林士富 一般成年男性失血多少CC會失去意識或有生命死亡危險?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每個人體重不一樣,身體血量大概體重的十三分之一,如果 是 65 公斤的人大約 5000 CC,多少 CC 會死每個人不太一 樣,一般是三分之一,每個人不同。整個死者到底出血多少 才能判斷,有出血的時候會量現場血跡有多少。因為他送到 醫院的時候有到達出血性休克的危機,我們解剖時他整個胸 腔都是血水了。 檢察官林士富 記載左右臂胸膜囊腔有血水 1750 CC,這是被刺受傷動脈留 下來的血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經過醫院治療之後,血管破了沒有完全密合,還是繼續在流 。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現場血跡照片,是否血跡是噴出來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看起來顏色是很紅,有割到動脈,一般砍到頸部動脈比較會 噴,因為是在鎖骨下面胸腔裡面,有可能往內流,跑下去才 流出來。 檢察官林士富 刀子刺進死者脖子的時候,血馬上流出來,還是刀子抽出來 後血液才會流出來?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那要看時間,要一段時間有壓力才能抽出來。醫院還要急救 有可能是因為沒有切斷鎖骨下動脈,而是有傷口,醫院認為 還有希望止血。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現場血跡照片,被告衣褲沾染血跡照片,死者的血液流 出來是否可能造成被告當時站在死者旁邊,才會造成那麼多 的血液?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依照衣褲的血跡正面大於背面,右邊大於左邊,有可能是倒 的時候泡在血泊裡面,刺的時候是偏向左邊,要考慮現場他 是如何倒的,還沒有倒以前血的痕跡為參考。 審判長 剛剛檢察官所提的是被告的衣物,是否有誤認為死者的衣物 ?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就是看被告如何接觸的。 檢察官林士富 依照衣服的血跡狀況,是有可能在地上沾染到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能否估算死者從被刺之後到失去意識昏迷,大約多少時間?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因為有經過醫院處理,腦缺血3分鐘或出血達 800CC 會有昏 迷現象,這要看醫院的記載。 檢察官林士富 有可能 3 分鐘就會失去意識,死者失去意識之前是否有可 能會走動或跑動?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依照他的狀況應該可以。 檢察官林士富 死者在失血昏迷之前還有能力說話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要看每個人的耐受性,因為他是距離心臟有段距離的血液, 會比傷到心臟的時間再長一點,一次收縮會打 70CC,因為 離心臟有一段距離的血液,會比心臟被刺還要長一點,但多 久會昏迷、死亡並沒有準確的紀錄。 檢察官林士富 嫌疑人即被告有提到案發時死者是坐在矮凳上面看電視,被 告坐在床上拿刀刺向死者,以這樣相對位置及姿勢來看,被 告有無可能造成編號 2 傷勢?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因為死者身高 176,嫌疑人沒有那麼高,所以從床上刺 下去的機率很大。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臥室地板血跡照片,死者被刺之後可能朝死者右側倒下 ?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鑑定報告第 6 頁,這裡寫死者被由背後刺入機會最大 ,這是如何判斷的?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如果正面應該很容易阻擋,也會有防禦傷。刀刃是向背部, 所以從背部來機率最大。 檢察官林士富 編號2這一刀是否就足以造成死亡結果?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是否要刺入很多刀才會致死?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不用,只要刺到大血管又沒有來得及止血,就有可能致死。 檢察官林士富 死者身上沒有防禦傷,沒有酒醉及藥物情形,編號 1 是表 淺傷,編號 2 是單刃刀傷致命傷,編號 2 傷口 13 公分深 ,刀刃大約 90% 刺入死者身體,是背後刺入,一刀足以致 死?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沒有其他問題,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行反詰問、辯護人推派代表行反詰問。 被告表示請辯護人詰問即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從現場血跡照片,被害人當時有無曾經倒在地上?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當時現場有一大片血跡照片,死亡時間都是用體溫來判斷, 台灣法醫第一時間不會到現場,最快 6 小時才會碰到屍體 。依照我所知道有一攤很大的血,所以應該有倒下去,而且 還有站著,站著滴是圓形的,走路的話會有驚嘆號的血跡形 狀。6 月多解剖,因為要送毒藥物檢察,所以報告會 7 月 多才會出來。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剛剛有提到案發當下被告持刀刺傷的深度很深,甚至有到胸 腔狀態,造成血液流到肺部,甚至有塌陷狀態,依照這樣的 狀態,被害人會有呼吸困難沒有辦法言語的情形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要看出血量,如果達到800CC可能就開始昏迷。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可能當下被害人是不會馬上陷入休克或昏迷的狀態,可能要 經過3分鐘或出血800CC才會造成?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剛剛有回答檢察官,被告行刺的方式,是持刀由上而下,從 胸腔進入,導致胸腔內的血往內流,你提到人被刺的當下血 不會馬上大量流出,可否細說死者被刺當下出血的情況為何 ?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送到醫院的狀況可能要請教醫院的發現,我們看到的是後面 ,只能為客觀敘述,因為經過醫院,所以我們要客觀一點。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針對出血的部分,被告行刺狀態血流會噴射狀態,還是一次 性大量流出?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傷口那麼大,不只往裡面,還會流出來,造成現場的情形是 合理的。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如果被害人被刺之後倒下去,有無辦法靠自己的力量站起來 ?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還是要考量出血量,因為倒下去還會痛。 審判長請檢察官推派代表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問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 題訊問鑑定證人。 審判長諭知繼續開庭。 審判長諭知由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鑑定證人。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剛剛有看到一張照片,是往門口看過去的血跡情形,是有擦 拭過或是什麼情形造成的?門口附近有擦拭過的感覺?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可能是有人走動過。但因為我沒有去現場,但只能看照片說 明,旁邊的血跡是圓形的,應該是站著的時候滴下去的。 審判長 這是擦拭痕跡還是人在滑倒的痕跡,是否可以判斷?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如果倒下去被扶起來也有可能滑動,或是旁邊的人要拉他, 就要看有沒有血印的痕跡。這方面是鑑識組的範圍。 審判長 前面很大片的血跡是如何形成,是倒在地上流出來的嗎?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因為傷口有 6 公分,很多微血管、小動脈、小靜脈都會割 斷,血液流出來也許人躺在那裡,是否扶著或他自己走路, 要做整個現場的考量。 陪席法官 門口有類似腳印的痕跡,腳印上還有血點,可否判斷時間順 序? 鑑定證人蔡崇弘答 依我的判斷,如果先有血跡,才踩下去,下面還是會有血, 如果先踩下去,下面就會空白,這方面應該還是依照鑑識那 邊判斷。 審判長 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士富 從鑑定人證詞,可知死者沒有防禦傷,沒有酒精藥物反應, 從背後被人持刀從上而下刺入左頸深入胸腔,傷及動脈造成 大出血死亡,致命傷深度 13 公分,刀刃 90% 刺入身體, 一刀足以至死,死者身上沒有防禦傷或酒精,是沒有酒醉的 情形,是清醒的狀態下被被告從後面刺死,沒有閃避機會, 被告持 14.5 公分長的刀刺入死者左頸,造成 13 公分的傷 口,刀刃百分之九十刺入身體裡面,證明被告下刀沒有猶豫 ,是盡全力把全部刀刃刺入死者身體。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鑑定證人有提到現場血跡照片不能夠排出被害人行刺當下可 能是倒地,之後被告攙扶起來,現場有擦拭型的血跡,有可 能是被告攙扶起來狀況所留下來的。證人也有提到造成這樣 的傷勢,以一般人來說,是不用被告非常大的力道,所以被 告主觀上沒有殺人犯意,只是剛好行刺的部分沒有碰到鎖骨 ,造成傷口較深入進入胸腔。 審判長 證人得先行離席。 --------以下詰問證人陳虹------ 審判長諭知 點呼證人陳虹入庭應訊。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項 證人答 陳虹(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親屬、 家長、家屬、婚約或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證人陳虹答 有,我是被告母親。 審判長 諭知證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之規定得拒絕證言,是否願 意為本案作證? 被告 我願意。 審判長諭知 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證人結文後具結。 審判長 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派代表進行主詰問。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是否知道洪丹心跟被害人楊汗青交往狀況? 證人陳虹答 我知道,他們92年就認識,認識沒有多久就同居。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他們感情好嗎? 證人陳虹答 不怎麼好,我女兒跟我說認識兩、三年發現楊汗青有暴力傾 向,但又說不能離開他,不然會傷害我女兒父母親,就是我 跟我先生。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楊汗青開始交往之期就會對妳女兒動手施暴? 證人陳虹答 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女兒有講到對楊汗青有恨或想要殺他? 證人陳虹答 沒有。我感覺我女兒還是很愛他,從來沒提出要離開他。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所以他們從來沒有提過分手? 證人陳虹答 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有無報警處理過家暴的情形? 證人陳虹答 107 年有去報警過,但警察說要有驗傷單,我們就去醫院開 驗傷單,但我女兒怕楊汗青有案底,所以後來沒有交出驗傷 單,等於報案不成立,所以我女兒還是很愛他,根本不會想 要殺他。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女兒跟楊汗青同居地點一開始就是在家裡嗎? 證人陳虹答 他們 92 年在草屯認識,在外同居,在 104 年的時候才搬 過來跟我住。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他住的出入口跟妳不同? 證人陳虹答 因為是三合院的房子,出入口很多,我很少過去他們那邊, 偶爾會進去。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進去有在房間看到什麼嗎? 證人陳虹答 他們沒有在煮飯,都會買東西回來吃。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會在房間切水果? 證人陳虹答 會,因為沒有廚房,所以都會在房間切水果。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水果刀平常都放在妳女兒房間? 證人陳虹答 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案發當天情形為何? 證人陳虹答 我在房間有聽到有人撞門,我出去就看到我女兒跟楊汗青躺 在客廳,楊汗青躺在我女兒身上,血流很多,我看血很多, 就隨手拿尿片按著,叫我兒子打 119 報案。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楊汗青當時昏迷還是可以講話? 證人陳虹答 他有意識,他有跟我講他受傷,但他身上都是血,我不知道 受傷在哪裡,我就用尿片按住他。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時楊汗青倒在妳女兒身上,是整個壓住還是靠邊? 證人陳虹答 是靠邊,兩個人都倒在客廳上。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時妳女兒在做什麼? 證人陳虹答 就是精神恍惚,狀況不好。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下洪丹心手上有無拿水果刀? 證人陳虹答 有拿一把水果刀,我趕快拿去我廚房的流理台。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時妳有無看到洪丹心攙扶楊汗青過來嗎? 證人陳虹答 我沒有看到,我聽到聲音打開門的時候,就看到他們兩個躺 在客廳地上,但是他們距離我住的這邊有段約 3、4 分鐘的 距離,楊汗青既然有受傷,所以應該是我女兒攙扶的。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楊汗青當時跟妳講話是很虛弱,還是已經神智不清? 證人陳虹答 他應該意識還好,還會跟我說他受傷,只是沒有跟我說哪個 地方受傷。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時楊汗清應該無法靠自己行動,需要靠別人攙扶? 證人陳虹答 應該是我女兒去攙扶他,所以我女兒身上才會有血。 辯護人 沒有其他問題,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 請檢察官推派代表行反詰問。 檢察官黃建銘 以簡報輔助詢問證人陳虹。 檢察官黃建銘 對於整理妳所述之證詞,是否如此?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妳第一眼看到他們兩個人的時候都已經倒在地上,沒有看到 洪丹心攙扶楊汗青的情形?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妳說有攙扶的部分,是妳的猜測是嗎?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妳大喊說要叫119,妳兒子就馬上打119?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妳說楊汗青有意識,拿著尿布壓他,是因為他大量出血,有 無注意多久後沒有意識? 證人陳虹答 我沒有注意,但我壓住他之後,我兒子就打 119,沒多久救 護車就來了。 檢察官黃建銘 壓脖子是為了減少出血量嗎?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後來妳看到洪丹心手中有刀,就把它拿下來?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妳當時是用尿布壓楊汗青脖子,還是先把刀取下? 證人陳虹答 我應該是先壓,因為楊汗青說他受傷,我看到整個都是血, 當時很緊張,一定是先拿尿布壓住他,才看到洪丹心手上拿 刀,我就把它拿過來,拿去廚房的流理台。 檢察官黃建銘 當時楊汗青只有跟你講他有受傷,洪丹心則是精神恍惚,所 以兩人都沒有人跟你講事發經過? 證人陳虹答 沒有。 檢察官黃建銘 當時只有妳壓住楊汗青的脖子? 證人陳虹答 我一喊我兒子就出來,我兒子就幫忙報案。 檢察官黃建銘 救護車大約10分鐘後來? 證人陳虹答 我沒有注意時間,大約10分鐘就來。 檢察官黃建銘 這段時間妳一直在急救,妳兒子在打電話?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當時洪丹心在做什麼? 證人陳虹答 她當時精神恍惚。 檢察官黃建銘 所以洪丹心有沒有對楊汗青做急救的行為? 證人陳虹答 應該沒有。 檢察官黃建銘 救護車來的時候,妳與洪又民就跟著救護車走了?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按著的尿布也帶去醫院? 證人陳虹答 我忘記了,當時很慌亂,應該是一直壓到醫院。 檢察官黃建銘 是救護車到醫院,警察才來嗎? 證人陳虹答 不是,是救護車、警察一起來。 檢察官黃建銘 警察為何沒有扣到那尿布?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這是警察作為,證人不會知道警察為何沒有查扣那塊尿布。 檢察官黃建銘 妳說有用尿布急救,為何現場沒有那塊尿布? 證人陳虹答 就到醫院去了。 檢察官黃建銘 妳剛剛說聽到洪丹心的聲音,偵查的時候為何說是楊汗青的 聲音? 證人陳虹答 我是聽到客廳有人敲門的聲音,不是聽到洪丹心的聲音,只 有敲窗戶聲音,我感覺客廳有人,出來之後他們兩個都躺在 客廳。 檢察官黃建銘 妳確定沒有聽到洪丹心有跟妳呼救? 證人陳虹答 印象沒有,已經11點多了,我在睡覺。 檢察官黃建銘 當時楊汗青倒在洪丹心身上,洪丹心手中拿著刀,楊汗青沒 有去搶洪丹心的刀? 證人陳虹答 沒有,他只有跟我說他受傷而已。 檢察官黃建銘 提示現場外觀照片,如果他們當時有倒在客廳上,為何客廳 那麼乾淨,但他們身上會沾有那麼多的血? 證人陳虹答 我出來看到的時候就是看到他們倒在客廳地上。 檢察官黃建銘 妳大叫之後叫妳兒子趕快去報警,為何洪丹心說是她叫她弟 弟報警,不是妳? 證人陳虹答 她當時精神已經恍惚了,我是看到他們兩個倒在地上,我就 說要報119,我兒子就跑出來報警。 檢察官黃建銘 洪丹心沒有跟妳說事情發生經過,所以妳不知道到底發生什 麼事情,楊汗青為何會受傷妳不知道? 證人陳虹答 是,我不知道。 檢察官黃建銘 本件確實是妳兒子報案的,提示報案譯文,是否他也不知道 事發經過? 證人陳虹答 不知道。 檢察官 沒有其他問題,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推派代表行覆主詰問。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剛剛說案發當天,打開門出來就已經看到洪丹心、楊汗青 倒在客廳,楊汗青是靠在洪丹心身上,妳依此推論當時楊汗 青是由洪丹心攙扶過來的? 證人陳虹答 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時洪丹心手上拿水果刀,當時洪丹心有無在妳面前要試圖 傷害楊汗青? 證人陳虹答 沒有。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當時洪丹心有無請妳去報案? 證人陳虹答 沒有。她精神狀況已經不好了。 辯護人 沒有其他問題,覆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推派代表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黃建銘 楊汗青靠在洪丹心身上,兩個都倒在地上,為何妳可以從倒 地的情形,就推定攙扶的情形,而非為了要壓住她,想奪她 的刀? 證人陳虹答 因為離我住的地方有 4、5 分鐘,應該是我女兒攙扶他來求 救。 檢察官黃建銘 妳如何確定這樣過來經歷了4、5分鐘? 證人陳虹答 從他們房間到我的客廳路程要4、5分鐘。 檢察官黃建銘 妳是以平常從他們房間走到妳客廳的時間為依據?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 沒有其他問題,覆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 題訊問證人。 審判長諭知繼續開庭。 審判長諭知由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證人陳虹。 受命法官 案發之前,妳有看過案發當時洪丹心拿的水果刀嗎? 證人陳虹答 沒有注意。我很少進去她的房間。 受命法官 妳之前有無看過洪丹心的其他水果刀? 證人陳虹答 他們沒有在煮飯,但會買水果,所以會有水果刀,他們搬回 來的時候我有給一把水果刀。 受命法官 是否知道妳給她的水果刀後來在哪裡? 證人陳虹答 那個是很久以前我就給她了。可能她覺得不好用,又去買新 的,那是她自己在房間削水果,我也很少去她房間,所以沒 注意到。 受命法官 洪丹心房間有水龍頭嗎? 證人陳虹答 房間門口外面有活動的水龍頭。 受命法官 如果吃東西要清洗的話,要去妳的廚房還是她門口的? 證人陳虹答 她大部分都在她那邊,很少過來我這邊的廚房。 國民法官1號 妳說妳用尿布壓死者的脖子,又去清洗水果刀,妳去清洗水 果刀的時候,是誰壓住傷口? 證人陳虹答 那時候很亂,我看他流很多血,就趕緊拿尿布壓著,又看到 洪丹心手拿水果刀,我就趕快拿水果刀去洗,我就是把尿布 放上去,趕快把水果刀拿去洗,我看到那麼多血真的很慌亂 。 國民法官3號 妳當時在房間內聽到客廳外的聲響,出來看的時候發現兩個 人倒在地上,洪丹心當時有無呼救,還是被壓在地上完全沒 有任何求救? 證人陳虹答 我女兒側邊稍微被楊汗青壓住,洪丹心精神恍惚。 國民法官3號 洪丹心有無呼救的行為? 證人陳虹答 她一直敲門,我才出來,我看到的時後就趕快叫我兒子打 119,我女兒眼神空洞,整個精神不好,突然間不知道她自 己要做什麼。 檢察官黃建銘 請求補充詰問證人。 檢察官黃建銘 妳怎麼知道敲門的人是洪丹心而非楊汗青? 證人陳虹答 我不是說確定,是我有聽到有人敲門的聲音,我出來,兩個 人就倒在客廳地上。 檢察官黃建銘 妳無法確定敲門的人是誰? 證人陳虹答 是。 審判長 妳住的地方客廳地板,妳有無清理?還是都沒有動過現場? 證人陳虹答 我跟我兒子上救護車送楊汗青去醫院,後來楊汗青母親來之 後,因為是我住的客廳,我有清理,時間那麼晚了,我就稍 微擦一下。 審判長 警方來照相的時間是否在妳清理過後? 證人陳虹答 我不知道警方何時照相,但我有清理過。 檢察官黃建銘 妳跟楊汗青坐著救護車到彰基急診,做完筆錄之後,才回到 妳家? 證人陳虹答 我印象中我沒有在醫院做筆錄。我應該是有先回到家,第二 天才去警察局作筆錄。 檢察官黃建銘 妳從醫院回到家之後才清理現場,所以妳不知道警察有無到 現場採證? 證人陳虹答 這我不知道,我只知道當時警察、救護車有來。 檢察官黃建銘 妳既然有清理妳家,為何只有清理客廳,沒有清理廚房以及 其他地方? 證人陳虹答 因為時間很晚了,我就看到客廳有血想說擦一下,其他的起 床再說。 檢察官黃建銘 有無辦法確定妳清理現場的時間? 證人陳虹答 沒有辦法。 審判長 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根據剛剛證人所述,洪丹心本來就會在房間吃吃喝喝,房間 會放水果刀,所以非預謀要犯本案才購買水果刀。另外洪丹 心的住處到陳虹的住處有一段距離,行走要 4 到 5 分鐘, 案發當天楊汗青既然已經體力不支、靠在洪丹心的身上,顯 示他的狀態非常虛弱,所以應該是洪丹心攙扶楊汗青才有辦 法走到陳虹住處。 檢察官黃建銘 請提示檢方報告,表示意見。 一、陳虹本人沒有親自看到洪丹心攙扶楊汗青前來求救的情 形,攙扶的部分應該是證人臆測之詞。 二、當時死者跟洪丹心都倒在地上,洪丹心被死者壓著,但 現場沒有任何血跡,陳虹的證詞跟現場不符,員警第一 處理應該就是封鎖現場,任何人不能進入也不能動現場 情形,怎麼可能有清理血跡的情形,證人就這部分跟現 場事證不符。 三、死者當時並沒有奪下兇刀,是陳虹把兇刀從被告手中取 下。 四、陳虹不知道事發經過,既然洪丹心精神已經恍惚了,怎 麼可能會講行兇過程,陳虹說她看到楊汗青滿身是血, 趕快叫打 119,洪又民就趕快打 119,不是陳虹也不是 洪丹心報案的,洪又民報案說的情形是打架,表示他也 不知道當時發生的情形,只知道有人受傷要趕快叫 119 。 五、被告本身沒有在現場參與任何急救或打119的行為,可 見沒有攙扶求救、拜託報案的行為,被告沒有救人的意 思,也沒有救人的行為。本件是否為預謀殺人或是一時 激憤殺人的部分,檢方會在詢問被告時舉證。 審判長 不爭執事實還是被告請被告弟弟報警? 檢察官黃建銘 檢方只是爭執被告有救人的行為。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既然不爭執事實二的時候於準備程序時沒有反對,應該還是 可以直接認為被告確實有請弟弟打119的事實。 審判長 以下就爭執事實二之書證及物證進行調查程序,請辯護人舉 證。 辯護人林彥谷律師 1.彰基精鑑字第 111010007 號精神鑑定報告書 2.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 3.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 4.秀傳醫院病歷 5.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 6.秀傳醫院病歷 7.照片四紙 審判長 請檢察官人就爭執事實二舉證。 檢察官林士富 1.彰基精鑑字第111010007號精神鑑定報告書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爭執事實二之物證、文書證據及相關證據證 明力,有何意見? 辯護人 沒有。 ----以下詰問證人陳虹---- 審判長諭知 點呼證人陳虹入庭應訊。 審判長 諭知證人陳虹剛才具結仍有效力,仍應據實陳述。 審判長諭知 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派代表進行主詰問。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是否知道妳女兒有憂鬱症? 證人陳虹答 原本是輕微,後來認識楊汗青同居後,精神越來越不好,一 個二、三十歲的女孩,應該臉上會有笑容,但洪丹心精神越 來越不好。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洪丹心有無就醫? 證人陳虹答 有。有去彰基、秀傳,就醫情形十幾年了,都有按時服藥, 因為我看她都有去拿藥。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吃藥後有無改善? 證人陳虹答 我覺得改善不多。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案發前洪丹心精神狀況如何? 證人陳虹答 不好,因為她之前還有服用安眠藥過量,我有問洪丹心最近 好嗎,她說壓力很大,不想被打,楊汗青會喝酒,她不敢激 怒他,壓力會越來越大,藥物可能起不了作用。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洪丹心服用安眠藥過量的情形為何? 證人陳虹答 那次我有進去她房間,我看到她有字條寫父母身體要健康, 我想說她可能有要自殺的情況,我沒有明問,我就問她最近 如何,她說她不好,她壓力那麼大,藥的效果應該不好。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她服用安眠藥自殺的時間點為何? 證人陳虹答 案發前一個月或半個月,確切時間我忘記了。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剛剛提到她有寫字條寫父母親身體健康,妳覺得她要自殺 ,她送醫後,妳有無在醫院問她為何要服用安眠藥? 證人陳虹答 我沒有明確問她為何要寫這個字條,我只有問她最近生活狀 況怎麼樣,她說她壓力很大,不想討皮痛,身為父母,我也 知道她的意思。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她有說她壓力大的來源為何嗎? 證人陳虹答 洪丹心跟楊汗青同居兩、三年的時候,洪丹心有說楊汗青有 暴力情形,而且恐嚇她不能分手,如果分手的話要殺她的父 母,還要燒掉房子,這種壓抑之下,相對病情會越來越嚴重 。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不想要討皮痛的意思為何? 證人陳虹答 因為楊汗青會打洪丹心,我們之前還有去醫院拿驗傷單,但 是洪丹心說不要把驗傷單交出去,這樣楊汗青會有案底,所 以我們最後沒有交驗傷單,那個案件就沒有成立。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案發天洪丹心跟楊汗青一起來找妳時,洪丹心有無跟妳提到 什麼事情,她的外觀呈現狀態為何? 證人陳虹答 沒有,他們兩個人就倒在客廳,洪丹心精神恍惚,眼神空洞 ,那種眼神看起來很自責又很無奈,這是我身為母親看的感 受。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洪丹心有無表示要求死? 證人陳虹答 沒有,從來沒有。 辯護人 沒有其他問題,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 請檢察官推派代表行反詰問。 檢察官黃建銘 請提示簡報詰問。 檢察官黃建銘 案發時妳第一眼看到洪丹心的時候精神恍惚,手上拿刀,不 知道要做什麼事情? 證人陳虹答 是,她眼神都很空洞。 檢察官黃建銘 既然她精神恍惚,妳怎麼知道她眼神有求救的意思? 證人陳虹答 因為她來到我客廳,而且她還一直很愛楊汗青,不然驗傷單 不會叫我不要交出去。 檢察官黃建銘 妳認為洪丹心離不開楊汗青的原因,是因為洪丹心深愛楊汗 青嗎? 證人陳虹答 這是其中一點,另外楊汗青也恐嚇洪丹心如果離開他,就要 殺死她父母,也要把房子燒掉。 檢察官黃建銘 楊汗青有無恐嚇你們,還是都是洪丹心跟你說的? 證人陳虹答 楊汗青沒有當面跟我講過。 檢察官黃建銘 案發前 110 年 11 月 22 日洪丹心有因為大量服用安眠藥 送醫急救,一直住院到 12 月 10 日才出院? 證人陳虹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 她吃安眠藥的原因妳是推測自殺未遂? 證人陳虹答 是,因為我有看到那個字條。 檢察官黃建銘 洪丹心本身罹患憂鬱症只會有自殘的情形? 證人陳虹答 應該是,她不會去傷害人。 檢察官黃建銘 之前警詢筆錄及剛才辯護人問妳的時候,妳有提到妳看到紙 條是在她吃安眠藥之後,妳回到她住處才看到的? 證人陳虹答 她去醫院,我回來之後看到字條的,我身為父母,看到那張 字條以及她生活那麼辛苦,我就知道她想要自殺。 檢察官黃建銘 洪丹心說她壓力很大,不想討皮痛,從這兩件事情來講,她 有無談過任何要自殺或殺人的暴力傾向出來? 證人陳虹答 從來沒有,她一直想說自己死掉就好,所以才會想自殺。 檢察官黃建銘 他的精神疾病應該不會讓她有想要殺人的情形? 證人陳虹答 不會。 檢察官黃建銘 妳說她有按時吃藥,妳有親自拿藥給她吃嗎嗎? 證人陳虹答 這沒有,她都二、三十歲的人,應該會自己吃藥。 檢察官黃建銘 妳如何確定她有按時吃藥? 證人陳虹答 如果沒有按時吃藥,怎麼會每個月去按時看醫生。 檢察官黃建銘 她如果有按時吃藥的話,怎麼會有那麼多安眠藥可以一次吃 ? 證人陳虹答 她大部分都是抗憂鬱症的藥,安眠藥好像一般藥局就可以買 得到。 檢察官黃建銘 警方現場有扣到兩天份的藥物的藥袋,如果她有按時吃藥, 應該前面那次藥物已應吃完,為何還有藥物殘留? 證人陳虹答 這部分我不了解,藥是她自己要吃的。 檢察官黃建銘 妳有無跟施秀珠講過洪丹心雖然有去就醫,但都把藥物丟到 垃圾桶? 證人陳虹答 忘記了。 檢察官黃建銘 有無辦法確定洪丹心有按時服藥? 證人陳虹答 我無法肯定。 檢察官 沒有其他問題,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推派代表行覆主詰問。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你剛剛有提到洪丹心有講到楊汗青說如果分手的話,會傷害 她的父母親? 證人陳虹答 是,他還說會燒掉房子,我曾看過洪丹心住的房子角落有火 燒的痕跡,我事後有針對那個痕跡問洪丹心,洪丹心說那是 燒螞蟻,前前後後我覺得洪丹心真的很愛楊汗青,不然為何 那麼大的壓力還不跟我透露是什麼原因。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妳平常有無聽過洪丹心跟楊汗青吵架? 證人陳虹答 我沒有聽過兩個人同時大小聲。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洪丹心有無講過她跟楊汗青吵架? 證人陳虹答 洪丹心有講過他要討錢,沒有給他就會罵她以及大小聲,洪 丹心可能想說不要回他就好了。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平常洪丹心跟妳說她跟楊汗青吵架時,她身上有無傷口或瘀 傷? 證人陳虹答 我沒有注意看。 辯護人 沒有其他問題,覆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推派代表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黃建銘 剛才辯護人問妳洪丹心跟楊汗青兩人有無吵架這件事情,從 妳房間是否可以聽到兩人吵架或講話的聲音? 證人陳虹答 沒辦法。 檢察官黃建銘 案發前有無聽過她們兩人吵架的聲音? 證人陳虹答 沒有。 檢察官黃建銘 妳之前沒有聽過吵架,怎麼知道他們有無吵架? 證人陳虹答 我不知道他們有無在吵架,我沒聽到。 檢察官黃建銘 剛剛辯護人問到有無燒房子的事情,妳問洪丹心,洪丹心說 是燒螞蟻,妳有無親自到他們房間看有無房子被燒的情形? 證人陳虹答 我看他們住的房子角落有燒過的痕跡。 檢察官黃建銘 有無放火燒房子的事情,提示房子照片,哪裡有燒燬的情形 ? 證人陳虹答 是房子外圍。 檢察官黃建銘 此部分是否請辯護人提出照片用以佐證證人說有燒燬的證詞 。 檢察官 沒有其他問題,覆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 題訊問證人。 審判長諭知繼續開庭。 審判長諭知由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證人陳虹。 受命法官 妳跟被告洪丹心的感情算親密嗎? 證人陳虹答 母女關係,算可以。 受命法官 碰面頻率為何? 證人陳虹答 很少,她住在後面,我住在前面。 受命法官 洪丹心發生事情都會跟妳說嗎? 證人陳虹答 也不會,她都放在自己心裡,所以壓力才會愈來愈大。 受命法官 就妳了解,洪丹心案發前半年內,有無因為憂鬱症的發作, 影響她對於理解或是認知事實的能力? 證人陳虹答 我不清楚。 受命法官 有無不知道自己做什麼,還是跟別人起衝突? 證人陳虹答 我有跟她說她精神不好,都沒有笑容,好像大家都欠她錢, 她說她都睡不著,藥吃安眠藥才能睡著。 受命法官 妳有無看過她憂鬱症發作的情形? 證人陳虹答 我不知道,我沒有看過,但我看她都是心情不好,沒有笑容 ,很憂鬱,好像被欠錢一樣。 審判長 有無意見表示?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下午問完證人再一併表示。 檢察官黃建銘 行為之後洪丹心是精神恍惚的狀態,陳虹是否有袒護無法確 認,但洪丹心應該不可能有救人的意思,因為她都已經精神 恍惚了,至於她的意識狀態是否精神恍惚以及認知、辨識能 力有顯著降低的情形,由下午詰問證人陳醫師時可以佐證。 被告重度憂鬱症的發作,最嚴重的狀況是吃安眠藥自殺,並 沒有任何攻擊死者家人或其他人,所以重度憂鬱症發作嚴重 只會自殺,不會殺人,這種情況下就算認知、辨識能力差, 也是殺她自己,不會殺別人,她今天會殺別人,顯然跟憂鬱 症發作沒有任何關連性,這跟辯方所辯稱的認知、控制能力 減弱才導致她殺人毫無關聯性。被告沒有按時服藥,可從現 場殘留藥袋上看出,證人不知道也沒有親自督促被告按時服 藥,有重度憂鬱症的人,本身問題在於什麼事情都做不起, 她就算有拿藥,也不一定按時吃,一定要旁邊有人督促才會 按時吃,吃藥的目的是避免惡化,產生自殺等情形,既然被 告沒有按時服藥,就算她當時控制、辨識能力有顯著降低的 情況,有可能有故意導致殺人行為的情形。恐嚇殺父母、燒 房子都只有被告及證人片面之詞,不足採信。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下午2時繼續開庭。 ------ ------ ------ ------ --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 本院111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事件之殺人等一案, 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下午2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開庭。 審判長諭知 下列交互詰問筆錄以「刑事審判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辦法委由轉譯人員為記錄,並引用列為附件。 點呼鑑定證人陳佩琳入庭應訊。 審判長問鑑定證人陳佩琳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事項 鑑定證人答 陳佩琳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親屬、 家長、家屬、婚約或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鑑定證人陳佩琳弘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因鑑定證人,係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就其陳述已 往實施精神鑑定之過程陳述,有不可替代之性質,與證人無 異;又依其特別知識,就某事實陳述其判斷之意見,仍與鑑 定人無異,故告知鑑定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 讀鑑定人及證人結文後具結。 審判長諭知 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推派代表進行主詰問。 檢察官林士富 以簡報之方式詰問鑑定證人。 檢察官林士富問 你是否是精神科專科醫師?職務為何?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請提示投影片第二張,我是司法組主治醫師。 檢察官林士富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二頁並告以要旨),洪丹心精神鑑定 是否妳進行?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一頁並告以要旨)報告資料來源包含 被告於醫院口頭陳述內容、警詢及偵訊筆錄等?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一頁並告以要旨)被告陳述目前在家 已有2 兩,依儲蓄過日,當時在鑑定時有無如此之表示?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在鑑定時是否有表示她跟楊汗青衝突多半都是因為經濟 問題而發生衝突的?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的無業、無收入狀況已有2 年,是否是被告持續憂鬱症 原因之一?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沒有工作與憂鬱症之是互為因果的,因為精神狀況不好造成 沒有工作,沒有工作也會惡化她的精神狀況,很難從這樣的 敘述去推論一定是哪一個原因造成哪一個結果,基本上這是 互相影響的。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一頁並告以要旨)依據病歷記載有提 到被告有跟醫生說楊汗青有賭博、酗酒、欠債等惡習,這是 否都是被告口頭記載,沒有進行查證?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是被告表示的,也有查詢過去病歷的表示,醫師在書寫這 段陳述時不會真的去調查內容,我們是依照病人有說什麼就 寫什麼,但被告很久以前就有看醫生了,倘若當時她就對醫 師說謊的話,這要考慮當時為何沒有跟醫生講實話。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一頁並告以要旨)被告於高二就出現 睡眠障礙,有失眠、多夢、白天嗜睡的情形,從18歲在彰基 就診,持續性憂鬱症,在感情方面被告是19歲才認識當兵的 楊汗青,被告罹患憂鬱症應該是認識楊汗青之前就有了,是 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可以根據門診的時間上面記載的時間定序,但是交往的確切 的時間比較難判斷,我只能說這兩個時間是非常相近的。 檢察官林士富問 有無可能被告的憂鬱症並非楊汗青才造成的?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可以分內在跟外在因素,內在因素是自己本身體質及 個性的關係,外在就是生活的壓力,事實上兩者有可能並存 。 檢察官林士富問 一般人罹患憂鬱症的原因為何?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簡報第五頁),病因的部分一般可分為三大類,第一大類 是生物因素,也就是跟我們大腦的內分泌、神經傳導物質或 是腦部的構造有關係;再來是基因,基因佔的比例是最高的 ,影響力可以達到一半;最後一個是心理的社會因素,就是 生活壓力、成長過程,父母如何教育,以及本身的性格。 檢察官林士富問 憂鬱症一般來說會有什麼症狀的表現?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簡報第六、七頁)最重要的兩個症狀,一個是心情,另一 個是對外在活動的興趣,外在活動是指原本很喜歡做的事情 ,在憂鬱時除了情緒不好之外,平常喜歡做的事情也都不想 做了,這兩個是憂鬱症最主要的症狀;第七頁可以看到除了 方才說的兩個症狀之外,還有其他變化,包括體重、睡眠、 精神狀況,是否無精打采,或是否感到沒有價值感,或是沒 辦法想事情,會有自殺的想法,這些都算是憂鬱症的症狀。 檢察官林士富問 憂鬱症發作時,患者是否會形容自己的腦筋一片空白?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是連續的狀況,很難界定是發作,通常一發作就是好 幾個禮拜或是好幾個月的時間,不太會是一下子的情況,憂 鬱症時專注力與思考能力都會降低,確實有的人會呈現腦筋 一片空白之狀況,依照洪女的敘述,當時情緒非常不好,有 憤怒、憂鬱、焦慮的情緒,可能在情緒的臨界點時有腦筋一 片空白的狀況,事實上不管是憂鬱症的患者或是一般人都有 可能會因為情緒的刺激而出現腦筋一片空白的狀況。 檢察官林士富問 幻聽或是幻覺是否為憂鬱症的典型症狀?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的患者當然也會出現幻聽、幻覺,但這是非常少見, 這算是比較不常見的症狀。 檢察官林士富問 能否解釋何謂幻聽、何謂幻覺?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應該是幻覺和妄想,所謂的幻覺是有些東西是不存在的,但 你卻可以看到或聽到,例如現在房間明明只有你一人,但你 耳朵卻可以聽到有人在跟你講話的聲音,這個狀況有可能是 幻聽,所謂的妄想,你有一個很堅定的信念,但這個信念其 實是錯誤的,舉例隔壁的鄰取是被某些黑道買通,想要來取 你性命,事實上有可能完全沒有這些事情,假若你生病時有 可以將這件事情當成是真的,當成你腦袋堅信不疑的信念, 這就是屬於妄想。 檢察官林士富問 憂鬱症的患者是否會比一般人更為暴力?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的患者發生暴力的比例是與一般人沒有差距的,我們 目前的研究,所有的精神科的病人的暴力傾向會比較高的是 有酒癮或藥癮,或是一些人格疾患的病人,如果像思覺失調 症的精神病人也只有在急性發作,精神狀況不隱定的時候暴 力的機會才會比較高,一般我們所說的,不管是憂鬱症也好 ,或是慢性穩定思覺失調症的患者也好,他的暴力發生的機 率事實上與一般人是沒有差異的。 檢察官林士富問 憂鬱症患者發作時,是否會對某一個人產生強烈的恨意?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應該一般人如果遭遇到感情挫折,也有可能會對一個人產生 強烈的恨意,產生恨意並非是憂鬱症患的特殊產物,若要說 兩者之間有何關連性的話,憂鬱症的患者有可能會因為疾病 的因素讓他的想法變得較為僵化、固執、負面,會把別人一 些沒有這麼惡意,解讀為非常惡意,這就會導致對於人際關 係解讀出現問題,這個問題可能會導玫情緒較為衝動或是太 過偏激的舉止出現,這是有可能的。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三頁並告以要旨)報告中有指出被告 曾經服用大量的安眠藥企圖自殺而至彰濱秀傳醫院治療,是 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有自殺傾向的憂鬱症患者是否容易產生危害他人生命的念頭 ?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兩者並沒有關係,並沒有研究認為自殺的人傷人的風險度 會特別高,臨床上觀察也沒有觀察到容易傷害自己的人也容 易傷害他人之狀況,假設她在當時會有吞藥傷害自己的行為 ,她在那幾個月裡的情緒是已經非常緊繃、惡劣,甚至導致 他非常衝動,無法考慮到行事後果的狀況。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六頁並告以要旨)被告在思考上沒有 明顯的幻想意念或幻覺經驗,被告也否認案發當時受到幻覺 之影響,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並無產生幻覺要求或命令被告要去刺殺死者,是否如此 ?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是否並無受到幻覺的控制而不由自主去做某一件事情?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三頁並告以要旨)被告氣上心頭一時 衝動才會拿水果刀刺向楊汗青,被告是否是因為氣憤及一時 衝動才會刺向楊汗青?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個應該是被告當時會出現傷人舉動的一個主要原因。 檢察官林士富問 一般沒有憂鬱症的正常人,在憤怒的情形下,是否也會產生 一時衝動之情形?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也是有這個可能。 檢察官林士富問 一般正常人在憤怒的情形下,判斷事務的能力是否也會減低 ,例如非常生氣,氣到要打人,不在乎打人會犯罪?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個要看如何去做比較,倘若以原本的自己做比較,確實可 能是,例如小孩在亂,對他就很生氣想打他,就打他,這與 平時在工作的我顯然是有些落差,但這個落差有無到刑法19 條顯著下降的程度,就必須要看其症狀及診斷,以目前我們 的認知會到顯著下降,代表整個控制及辨視能力的下降已經 要到達如思覺失調症及躁鬱症、智能障礙這種程度的下降, 我們才會稱為是一個顯著下降的程度。 檢察官林士富問 一般正常人是否也可能因為被別人辱罵而產生憤怒的情緒進 而拿刀刺人?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林士富問 假設一個被激怒的正常人拿著刀子去刺傷別人,是否在精神 醫學上也會評價他的行為當下辨識能力有減低的情形?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異議,這是假設性的問題,沒有具體提到個案的情形為何? 檢察官林士富 這是針對鑑定證人在精神醫學上是如何做評價,來做一個說 明。 審判長 異議駁回,請鑑定人回答。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依據刑法第19條講的是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檢 察官所說的一般人絕對不會是適用刑法第19條的人,因為先 決條件都沒有達到。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三頁並告以要旨)記載被告行為時有 忍耐延遲的能力,也可以定策略增加成功機率,表示被告雖 然一時衝動,但這個衝動是在他可以控制的範圍內,是否如 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個衝動的嚴重後果,並未比來因為精神症狀,也就是幻覺 、妄想這些症狀干擾的病人的衝動還要來得無法控制,這個 只能說是比較出來的結果,假設思覺失調症的患者,受到幻 聽或是妄想控制的時候,有可能不太能夠好好的計畫殺人的 事件,在幻聽干擾時候,當下就會去做一些很混亂的行為, 所以他的衝動控制能力顯得沒有一般人的好,此個案還可以 趁對方背對自己的時候下手,以及之前購買水果刀的情況, 我們要考慮他衝動控制有下降,也還未達顯著降低的範圍。 檢察官林士富問 (請求提示被告110 年12月25日第二次偵訊筆錄第77頁並告 以要旨)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這階段是在調查有無刑法第19條適用,檢察官實質上想要調 查被告之陳述想提示被告筆錄,應禁止提示被告筆錄。 檢察官林士富 檢察官提示的是鑑定人之前鑑定時所依據的素材,方才鑑定 人一開始就有提到做此份鑑定報告的資料包括卷內警詢及偵 訊筆錄,檢察官要提示之目的不是要調查被告供述,而是喚 起鑑定人記憶或做為補充使用。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鑑定人既然之前已經看過被告的警、偵訊筆錄,應該要依他 的陳述為主,之後倘若有鑑定人忘記或與鑑定報告不符之情 形才有提示之必要。 審判長 異議成立,請檢察官改換問題。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之前曾稱會去買水果刀是因為忍無可忍了,想要找機會 傷害被害人,被告在行為之前就有殺害被害人的想法,還因 此去買刀,被告去買刀時他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是正常的 ,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我們在判斷個案的控制跟辨識能力是針對被告犯案當時,買 刀子的控制能力跟辨識能力是否正常,在詢問的過程並沒有 調查到有所謂的控制或辨識能力於購買時有異常的狀況,一 個憂鬱症患者在買刀時的控制、辨識能力會有什麼異常,這 個部分也是比較少聽到。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於偵訊的時候說她在行為的時候有在心裡掙扎到底要不 要刺,但最後決定要刺,是否表示被告行為時清楚自己做什 麼,才會有掙扎猶豫的情形?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被告是否知道她在做什麼事情,這部分可以依被告所述的內 容為判斷,因為醫師並不會比行為人更了解自己在做什麼。 她如果說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要有一些佐證才可以說服我 她確實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選擇刺下這刀,應該是被告經過思考的行動?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雖然沒有對被告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有非常顯著的 影響,但以憂鬱症患者來說,她的情緒狀況也會有一些影響 ,包括她的想法可能變得非常負面、鑽牛角尖,很極端,可 能一點點小事就會讓她生很大的氣,思考模式可能會變成僵 化,所謂思考模式的僵化就是原本我們認為可以去求救、靈 活的思考,可以去打專線、跟爸爸講,可以做很多事情,但 憂鬱症患者因為病情的影響,導致思考僵化,也會變得比較 衝動,這些綜合加起來,憂鬱症對被告的行為會有間接的影 響,會使得她的控制、辨識能力比我們一般人差一點,只是 這個差一點尚未到顯著降低的程度。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曾在警察局稱刺下之後突然清醒,倘若被告當時已經無 法辨別事理,或是識別能力減低的話,應該會持續一段時間 ,應該不會有突然清醒,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邊的突然清醒應該只是一種形容,可能在一時氣急攻心, 心裡面憂鬱、焦慮、憤怒達到一定的程度,思考會變得非常 的狹隘,會暫時不去考慮後果,眼睛所看出去的視野也變得 很窄,當你真的做了這件事情的時候,狀況會變得不一樣, 瞬間會意識到這個人倒地了、流很多血、要死了,大腦可能 會慢慢發生運作,讓你知道現在真的發生一件很嚴重的事情 ,以上是我認為較符合當時被告出現的精神變化。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在警局曾稱她有請弟弟報案並通知救護車,被告此時知 道自己做了什麼事情,她的辨識能力是正常的,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在這個描述表示當時辨識正常的狀況才有辦法做這樣的決定 。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在偵查中曾稱她當時刀子雖然還握在手中,但已經沒有 要刺被害人的意思了,表示她手中雖然還握著刀,但完全有 能力控制不要再去刺被害人,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對,但我會認為這個都是案發後,案發後的控制能力和辨識 能力都會比案發前來得更好,刺下去之前整個情緒就是很憤 怒、衝動,如果要比較的話,案子已經發生之後能力當然又 恢復了一些。 檢察官林士富問 被告在拿刀刺向楊汗青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也有控制能 力,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我只能說按照鑑定結果,她的控制及辨識能力,因為疾病的 間接影響,有一些下降,但並沒有到顯著降低的程度。 檢察官稱 沒有其他問題,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行反詰問、辯護人推派代表行反詰問。 被告表示請辯護人詰問即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憂鬱跟重度憂鬱症差別為何?在臨床上的特徵有何不同?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其實只是通俗的講法,重度憂鬱症是正式的醫學名稱 ,因為我們精神醫學裡面關於憂鬱還有分成很多類型,重度 憂鬱症只是其中的一項,還有持續憂鬱症或是雙重憂鬱等等 ,憂鬱症只是一個概括的講法,沒辦法代表一個特定的醫學 名詞。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重度憂鬱症的患者自殺傾向是否會較一般人高?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部分在我的簡報有提到,以憂鬱症的患者有三分之二曾經 都會出現自殺,大約15%憂鬱症患者會自殺成功,在所有自 殺成功個案中,重度憂鬱症是最常見的。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從憂鬱症發展到重度憂鬱症的原因有哪些?病程大約會持續 多久?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原因我方才有介紹過,病程的話在第10張投影片,重度憂鬱 症是非常容易慢性化的疾病,第一次發生是在18歲,如果沒 有好就是持續重度憂鬱症,會有一、兩次重度憂鬱變得更嚴 重,每次發作的時間間隔越短就表示嚴重性越來越高,通常 在第一次憂鬱症發作之後,有四分之一的病人在接下來的半 年會復發,復發機率是非常高的,是個很容易慢性化的疾病 。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1 頁並告以要旨)「本件被告18 歲 有在彰基就診,有持續性的憂鬱症,一直到25歲開始情緒和 睡眠的困擾有加劇之情況下」,病程有加劇之情況下,是否 是因為受到被害人有賭博、酗酒、欠債等情形的影響?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這部分我們只能依照當時的病歷記錄,確實有提到到25歲時 狀況惡化,也有提到她的男朋友有酗酒的情形,是很重要的 生活壓力,她的男朋友狀況非常有可能就是當時的生活壓力 加重了她的憂鬱症的狀況,但這樣子的推論可能有自己的一 些因素,在個性上、基因上偏好憂鬱症的發怍,事實上憂鬱 症是個多因的疾病,有許多的因素彙集而成的,在病歷上只 能看出當時是因為生活壓力等等。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憂鬱症可能是一種連續的狀態 可能會持續好幾個月都會有 那種情形,本件被告在案發前一個月前曾經服用大量安眠藥 自殺未遂,到110 年12月10日出院,出院後大約一個禮拜造 成被告有這樣情事的情形,在被告住院這段期間,就妳對於 她的訪談結果,她的精神狀況為何?是否有告訴妳有自殺的 傾向或是求生低落之情形?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鑑定當時被告還是會有一些自殺的意念,再回到她當時住院 資料,在110 年年底這段期間,她的就醫變得非常不規律, 病歷也可以看出有自殺的記載,一個比較合理的推論她在 110 年下半年的精神狀況都非常不好,情緒非常的衝動,已 經到了臨界點,才會以傷害自己來處理她無法處理的問題。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被告在自殺的當下,她的情緒已經呈現非常緊繃的狀態?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被告12月10日出院,本件案發日在12月18日,相距短短的8 天,有無可能被告在案發的當下是受到被害人的言語刺激、 辱罵,或者雙方有爭吵,會導致被告的憂鬱症被誘發,或者 當下的情緒是屬於失控的狀態?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應該不是誘發憂鬱症,因為她的憂鬱症已經是慢性化的狀況 ,在情緒很緊繃的情況下,與被害人有爭執,對她來說是一 個蠻大的刺激,有可能會使很衝動的做為、偏激的想法變得 更加嚴重,間接導致她去做這件事情。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請求提示鑑定報告第三頁並告以要旨)妳有提到「許多研 究顯示大部分的重度憂鬱症的患者,在犯罪之後的精神抗辯 中被認為有責任能力,只是有較小部分的情況,患者在憂鬱 症嚴重時會出現明顯的精神疾病的症狀」是否可以解釋重度 憂鬱症的患者不代表其在行為的當下是屬於完全有責任能力 的,還是有部分的患者是完全沒有責任能力,或是說他自己 在做什麼是完全無法控制的狀態?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重度憂鬱症的患者假設有責任能力的問題的話,通常表示已 給合併有明顯的精神症狀幻聽與妄想,為什麼幻聽跟妄想與 一般的情緒低落、有自殺意念呈現截然不同的解釋,最主要 的幻聽妄想會全然影響患者的現實感,一個現實感完全被扭 曲的狀況下,責任能力才有可能因為疾病的關係而出現控制 、辨識能力的受阻,以憂鬱症來說的話還未到幻聽、妄想的 程度,只是因為一般的憂鬱症狀,可能出現一些情況,包括 心情不好,衝動也好、自殺率也好,這在一般人也是有可能 會不斷出現,所以我們不能說他的控制、辨識能力已經到間 接顯著降低的程度。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的鑑定報告中有提到本件被告有表示她沒有幻聽與妄想, 這部分妳是否是聽被告所述,或是有做其他的醫學上的檢驗 ,何如腦波測試等等?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幻聽妄想這種狀況無法透過實驗室的方式,斷層、腦波等等 儀器都沒有辦法,這類的症狀是依照精神科醫師的會談,我 們的會談如何去判斷他到底有精神狀況,我們會依照第一本 署提供給我們的所有症歷資料,第二她在犯罪時候,她在現 場的行為舉止的表現,有幻覺、妄想的行為舉止與我們一般 人絕對不會是一樣的,在鑑的當下也會對患者做觀察,不只 是她自己說的,會看這個患者有無呈現一個狀態,處於幻聽 裡面,或者她的思考模式裡面有沒有特別不合理的想法,有 妄想,這個是透過這個方式做檢察。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在鑑定報告中第3 頁,有提到被告曾經在107 年有患過短暫 性精神病,能否請妳描述當時被告的短暫精神病如何?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因為當時病歷記載有這樣子的狀況,我當時問被告時,她其 實無法講得很清楚,當時出現什麼狀況現在不可考,被告本 人也無法清楚描述,這個症狀有可能是非常短暫,在之後幾 年被告的生活裡都沒有幻聽、妄想的狀況,不管是案發當時 或是在鑑定當時都沒有這種狀況,所以是一個短暫的精神狀 況,一般來說正常人也有可能出現這種短暫的精神症狀,被 告出現並不會很奇怪,後續有無再出現影響這個患者,這部 分就不會列入診斷當中。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在鑑定報告中第3 頁,有提到被告是否認有幻覺及妄想的狀 況,可以推測犯案時沒有受到這個疾病影響的可能性高,犯 案動機可能是與被辱罵及長期受到暴力有關,與精神疾病的 關連性較小,在案發前購買水果刀,案發時趁著對方背對自 己時下手,顯見在行為時有忍耐延遲的能力,也可以策略增 加成功的機率,「在案發前購買水果刀,及趁著對方背對著 自己時下手」是針對警偵訊的筆錄做描述,還是妳與被告會 談時,被告跟你說的?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我們兩個部分都會參考,筆錄上所記載的內容,第二個我們 在鑑時也會跟被告了解案發當時的具體狀況,這部分是被告 所描述。 辯護人稱 沒有其他問題,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推派代表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黃建銘問 妳是否由被告的病歷裡發現她110年年底時有就醫不規律的 情形?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問 因為她的就醫不規律,故推斷她整體精神狀況不是很好?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是。 檢察官黃建銘問 整體精神狀況不是很好與就醫不規律是否互為因果?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可能該段時間內沒有去看醫生,就代表不會有藥,就無法好 好吃藥,再加上當時有這樣的精神記錄,會有推論可能在那 段期間內的精神狀況都不太好。 檢察官黃建銘問 就醫不規律是否可以推斷她吃藥也不規律?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在沒有藥物的情況下很難維持吃藥的規律。 檢察官稱 沒有其他問題,覆主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行覆反詰問、辯護人推派代表行覆反詰問。 被告表示請辯護人詰問即可。 辯護人問 沒有覆反詰問。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 題訊問證人。 審判長諭知繼續開庭。 審判長諭知由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證人陳佩琳醫師。 國民法官3號問 憂鬱症的患者,情緒是否有可能會產生不連貫的情緒,一般 人在憤怒的情況下會去傷害別人,因為本案是有口角之後一 段期間,才拿刀子去殺人,是否有可能因為憂鬱症的關係在 這一小段期間內產生較為衝動的行為?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一般人生氣一樣,一件事情可能氣五分鐘,也可能氣五個小 時,重度憂鬱症的患者跟一般人都無法假設何時可以氣消、 何時情緒可以平復,在這個過程時間的拿捏較難做確認,因 為這個個體差異太大,無法去判斷。 國民法官5號問 因為被告長年有就醫紀錄,後半段已經變成重度憂鬱症,這 幾年的過程可能有機會或誘發其他多重精神病症的狀況,例 如躁鬱症或其他精神疾病?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有可能,但本案的被告沒有。一開始診斷是憂鬱症,有可能 在後期出現躁鬱症甚至是思覺失調,但本案被告從頭到尾、 症狀呈現,都是僅有表現重度憂鬱症。 受命法官問 憂鬱症是否可能治療好的?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憂鬱症的變化是非常大的,有的人發作過一次就不再發生, 但也有人變成很常很久,一輩子都要吃藥,變化是非常大的 ,如何改善方面,要自己的努力,有無好好吃藥、看醫生, 在能力範圍內去調節心情,但是也存在是無法掌握的部分, 就算有按時吃藥看醫生,做了很多的努力,但也無法改善, 所以無法歸咎單一自己不努力等問題,所以兩種因素都會有 。在剛剛鑑定裡面,我認為被告的狀況是重度憂鬱症,被告 責任能力沒有受到精神疾病影響,但還是要思考重度憂鬱症 的患者,長期受到暴力對待的時候,他所能做出來的反應, 可能比一般人的反應還要有限,一般人可能可以依自己的教 育水平或資源解決這個問題,但有的人生活條件本來就比較 差,所以導致面對這樣長期家暴的問題,無法依循一般法律 管道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才講到刑法第57條對被告之適用 。 受命法官問 被告惡化的情形是否與被害人長期關係及家暴因素?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跟男朋友的衝突,不論經濟、感情、家暴的部分,對於被告 都是主要壓力,但有沒有其他壓力也是有可能,也可能因為 收入等,只能說我們看到男朋友確實是主要的存在。 受命法官問 憂鬱症患者思考僵化,被告是弱勢的女性,可以求救的方式 有限,如果他認為被害人消失或是殺害被害人為唯一的方式 ,是否會影響他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判斷?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因為經濟因素可能沒有那麼好的解決方式,她擔心父母親會 被被害人所傷害,對於付諸法律是會有擔心的地方,也沒有 朋友或法律常識,所以求助方面會比較弱勢,但即時是這樣 的狀態,她的控制及辨識能力也沒有下降到刑法第19條之程 度,刑法19條的控制、辨識能力下降,很重要的因素是有現 實感的扭曲及錯亂,沒有辦法做出正確的決定,雖然被告是 處於弱勢的狀態,但這樣的程度並不會達到刑法第19條的程 度,而是要考慮以刑法第57條來思考減刑的可能性。 受命法官問 被告的精神狀態,再犯可能性是高還是低?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我是精神科醫師,只能針對精神疾病及再犯部分陳述,但一 個人再犯的可能性要包含很多情形,有的人會因為貧窮或道 德薄弱而犯罪,之後也可能犯罪,我只能回答關於精神疾病 的部分,個案的精神疾病跟犯罪行為比較間接,我們只能說 憂鬱症沒有好好控制的話,會讓他變得比較衝動、比較難去 改善生活,會陷入困境中,有可能增加他衝動的狀況,像傷 害自己或傷害他人,如果他有好好治療,對於他再犯的減低 也是有幫助的,這都是以精神科角度來看,她的犯罪但還是 要考慮其他因素。 受命法官問 什麼樣的治療方式可以預防再犯? 鑑定證人陳佩琳答 應該是如何的治療方式可以改善他的精神狀況,因為改善疾 病跟預防再犯非等號,只能說改善疾病與減少衝動會有關聯 性,減少衝動會與減少再犯有關聯性,憂鬱症最主要是心理 治療及服藥。 審判長 對於證人所言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士富 提示投影片,一般理性的正常人來看都會去盤算我做這個行 為是否要去做,做了會有什麼後果,被告在拿刀刺被害人之 前是有猶豫掙扎的情形,顯示被告是符合前述理性正常人思 考模式,一般正常人也可能因為情緒失控而做出暴力的行為 。被告雖然有憂鬱症,但在行為前中後的反應與正常人一樣 ,並未有特殊,方才鑑定證人清楚說,雖然被告的控制、辨 識能力有因為憂鬱症有下降的情形,但沒有達到刑法第19條 顯著減低的程度,因此可以佐證本案被告並無刑法第19條適 用。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鑑定人有提到憂鬱症是長期持續的狀態,病程可能長達好幾 個月的時間,被告在案發前一個月時有出向自殺的傾向,可 見被告精神非常緊繃,被告住院一直到110 年12月10日才出 院,出院之後短短一週就發生本件悲劇,可見當時被告情緒 應該不穩定、相當低落,陳虹的陳述也有講被告案發當下眼 神無助,顯示辨識、控制的能力有顥著下降的情形,至於是 否有達到顯著降低的部分,依據本件綜合卷證判斷。 審判長 以下就爭執事實三之書證及物證進行調查程序,請辯護人舉 證。 辯護人稱 1.彰化縣消防局函及報案錄音譯文。 審判長 請檢察官人就爭執事實三舉證。 檢察官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3月24日鹿警分偵字第11100 00324號函暨彰化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彰化縣消防局111年3月28日彰消指字第1110000329號 函暨報案電話譯文2則。 審判長問 對於雙方出證,有無意見表達? 辯護人 沒有。 檢察官黃建銘同前所述。 審判長諭知進行訊問被告程序,先由辯護人訊問被告。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之前是否曾經被被害人楊汗青家暴過? 被告答 有。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家暴的頻率為何?有無去驗傷? 被告答 有,三、四年前我有去警局,叫我去驗傷,我有去驗傷。我 後來就想說算了,不要告他了。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是不忍心對楊汗青提告,所以才沒有做後續訴訟的動作? 被告答 是,而且我也不敢。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最後一次遭被害人毆打是何時? 被告答 本案案發之前,我們也有吵架,他也是一直跟我要錢,我哪 有錢,我又沒有工作,他還罵我、罵我全家,說我是瘋子, 那次我真的受不了了,我才自殺、才吃藥。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你剛剛所述的是案發前一個月,妳服用大量安眠藥自殺,是 因為被害人與妳發生激烈的爭吵,他持續向妳要錢? 被告答 是,他又打我、推我。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在案發前為何會突然購買水果刀? 被告答 我原本就有刀子,就是單純原本的舊了,想再買一支。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現在情緒是否穩定,可否陳述? 被告答 可以。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請描述案發情節過程? 被告答 我們當天有去釣魚,那時候就有吵架,到了很晚,我們就回 家,他也是繼續罵我,我們持續吵架,後來我就有吃藥,洗 完澡,我準備要去睡覺,但他還是一直罵我,我不想理他, 我準備要睡覺了,但我一直覺得一整天下來他都這樣對我, 之前也這樣對我,他沒有好好對待過我,然後我就覺得很生 氣,然後就發生這種事情了。我就拿刀刺他。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當下拿刀刺他的時候,有無瞄準身體哪個部位? 被告答 沒有。他就坐在我前面,我就這樣下去,我沒有想要瞄準哪 裡。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刺向他的時候,當時心裡想什麼? 被告答 我不知道,我只覺得我很委屈,我跟他在一起那麼久,我是 在忍什麼。我也很想走。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事前有無想過,拿刀刺他這樣會流那麼多血? 被告答 我沒有想過,他流那麼多血,我也嚇到。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拿刀刺他的當下,被害人有無意識? 被告答 有,他有要出去,地上有血,我們都有滑倒,我有扶他去找 我媽。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整個過程當中,如何帶被害人到妳母親住處? 被告答 他受傷了不太能走,就讓他靠著我,我們一起走出去。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在過去妳母親住處的過程中,妳手上是否還拿著水果刀?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拿著水果刀是如何攙扶著被害人? 被告答 我拿著刀,他在我右邊(右邊肩膀),我扛著他走出門再到 我媽那裡。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還記得這段路途走多久? 被告答 我忘記了。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攙扶著被害人到妳母親的住處時,有無通知妳母親或通知 其他家人要報案? 被告答 我有跟我弟弟洪又民講。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如何講? 被告答 我說他受傷了,趕快叫救護車。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有無說如何受傷的? 被告答 我說我刺了他。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問 妳有跟妳弟弟明確表示妳刺被害人? 被告答 點頭。 審判長請檢察官訊問被告。 檢察官問 妳是否願意誠實回答問題? 被告答 點頭。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說妳很常被楊汗青家暴意思是否是很常被楊汗青毆打? 被告答 他喝了酒就會打我,常常在吵架。 檢察官劉欣雅問 是否有很常被毆打? 被告答 有好幾次。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診斷證明書並告以要旨),對於診斷證明書記載 有臉部挫傷,多處擦挫傷,時間是在107 年7 月29日,是四 年前之事,是否就是妳剛剛所謂有次去驗傷的診斷書?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答 既然妳很常被毆打,是否有其他的診斷書?還有無去驗過傷 ?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劉欣雅問 這次被毆打之後,妳有去警局想要報案?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最後只是備案,是否沒有正式報案取得三聯單?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職務報告書並告以要旨)內容是111 年3 月21日 有接獲交辦單詢問洪丹心的母親了解洪丹心有被毆打至警局 報案記錄,製作該職務報告警員稱當天有詢問陳虹,「洪丹 心2 年前有被楊汗青毆打的情形」,陳虹回答「洪丹心在 107 年7 月29日被打之後有至派出所報案,警察有問要不要 提出家暴案,洪丹心沒有提出,警察說要提出傷害告訴的話 要先去醫院驗傷,洪丹心就去醫院驗傷」,陳虹還有提出方 才的診斷書,但該名員警去調閱了110 年7 月28日至7 月30 日派出所的工作簿,並未記載受理妳遭楊汗青毆打之事,妳 正式備案或報案都沒有? 被告答 我確實有去警察局。 檢察官劉欣雅問 既然妳都有去驗傷了,為何不要正式的報案? 被告答 我不知道。我確實有去警局,警察叫我去驗傷。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相驗屍體報告書並告以要旨),妳對於相驗屍體 報告書上寫楊汗青的體形176公分高、身材壯碩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劉欣雅 妳的身高、體重為何? 被告答 身高156、之前53公斤左右。 檢察官劉欣雅問 楊汗青176,妳156,差了二十公分,所以可以說楊汗青大約 有高妳一個頭? 被告答 可以。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現場照片並告以要旨),妳的房間是否有冰箱?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這台冰箱是否是冰食物用的,有無冰水果? 被告答 是,有冰水果。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平面圖並告以要旨)妳說買來的水果刀只是用來 削水果用的,買來之後擺在房間桌上,是放在哪一張桌子? 被告答 綠色標示K的那張桌子。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標示K 之照片並告以要旨)是否就是衣櫥前面, 床尾的桌子?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現場照片並告以要旨)粉紅色箭頭這張桌子比較 像是妳的化妝桌,是否如此? 被告答 我們東西都會放在那裡。 檢察官劉欣雅問 (提示電視機前面的照片並告以要旨),這張桌子上有食物 、飲料,這張桌子比較像是有在吃吃喝喝的桌子,妳買的水 果刀為何不放在那張桌子較方便使用? 被告答 我就是沒有放過去而已。 檢察官劉欣雅 妳吃水果需要用的刀子卻放在化妝台,妳要使用時再拿過來 ,在這張桌子上有個半透明的圓桶,裡面有剪刀、筆等物, 妳將水果刀放在這裡也適合,為何不放在這裡而要放在化妝 台上? 被告答 因為我剛買回來,還沒有放到桌子。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的冰箱是冰食物、水果用,警察在勘察採證的時候,冰箱 裡面的狀況,沒有任何需要刀子切的食物、水果,只有瓶瓶 罐罐,沒有任何水果? 被告答 之前會吃水果,吃完了最近還沒有買,以後會再買。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會刀子刺楊汗青時,妳是坐在床上,楊汗青坐在板凳,當 時妳在楊汗青的背後是處於居高臨下的狀態? 被告答 對。 檢察官劉欣雅問 楊汗青最接近妳的的部位是頭跟脖子? 被告答 對。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是隨便刺,沒有要瞄準哪裡,但是否可以知道這是楊汗青 的頭跟脖子會落在被妳刺到的範圍內? 被告答 我沒有想那麼多。 檢察官劉欣雅問 (請求提示12月19日警詢、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妳當時 是說,楊汗青在看電視,妳趁著他在看電視從後面拿水果刀 刺向楊汗青的左頸部,接著檢察官問妳時,也是說持放在房 間內的水果刀從楊汗青的後面刺向楊汗青的左頸部,12月19 日都是明確說妳是刺向楊汗青左頸部? 被告答 我最後就是刺到那裡,所以我說左頸部。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刺完楊汗青之後有把刀子拔出來,在房間的時候楊汗青有 無大量出血? 被告答 有流血,很多。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是否有把水果刀拿去妳母親房子?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是否是在妳扶楊汗青時拿過去的?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扶楊汗青時是用妳的慣用左手拿水果刀,用右手去扶楊汗 青,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 檢察官劉欣雅問 既然妳要扶著他去求救,為何還要拿著刀不放? 被告答 我沒有想那麼多,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刺完楊汗青之後,手上還拿刀子,這時候要扶他,他都沒 有掙扎反抗?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劉欣雅問 大門口有一大片明顯的血跡,與路上點狀的血跡不同,顯然 有在這個地方停留,當時妳與楊汗清是否因為什麼事情作停 留,有無拉扯的情況? 被告答 沒有拉扯。他受傷了那個門那邊不好走,我有花一點時間, 那個有個坎。 檢察官劉欣雅 楊汗青在你們房間已經流了那麼多血,要前往妳母親的住處 時,當時他的意思狀態、身體活動力如何? 被告答 沒辦法像一般人這樣走。 檢察官劉欣雅問 以妳身高156公分,體重53公斤的身材,要單手扶一個已經 大量出血快失去力氣的高壯男子,妳有無辦法負荷? 被告答 我這樣扛著他(右肩),他手這樣過來(繞過脖子至左邊) 我就是扛著他。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本身有無手機? 被告答 有。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之前有講說刺完一刀後有恢復清醒,所以妳攙扶著楊汗青 去求救,為何不直接用手機報案,為何要攙扶受重傷的被害 人一路走到妳母親屋內請妳弟弟報案? 被告答 我那時候也很害怕。 檢察官劉欣雅問 這段路妳之前是否說走了五分鐘? 被告答 我忘記了。 檢察官劉欣雅問 警察至現場有就妳的住處到妳母親的住處做測量,測得的距 離為52公尺,妳之前跟檢察官說妳花了五分鐘,是否如此? 被告答 可能吧,我忘記了。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刺完楊汗青之後在房間是否滑倒? 被告答 是,所以我去扶他。 檢察官劉欣雅 案發時是110 年12月18日,隔天110 年12月19日妳做了警詢 筆錄,同日下午接受檢察官第一次偵訊,到了晚上檢察官聲 請羈押,法官裁定羈押,第二次檢察官訊問是110 年12月25 日,檢察官起訴是111 年2 月7 日,這個時間軸上來看,妳 在案發的隔天就有接受警察及檢察官的訊問,過程是否是這 樣? 被告 應該吧。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是否還記得警偵訊時回答的內容? 被告答 應該吧。 檢察官劉欣雅問 (提示110 年12月19日警詢、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妳被起 訴之後提出的辯解,包括妳沒有預謀,水果刀是為了削水果 買、好還有攙扶楊汗青求救,這樣的說詞是否與妳在110 年 12 月19 日回答警察與檢察官的內容較為一致? 被告答 是。 檢察官劉欣雅問 (提示110 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110 年12月25 日第二次檢察官的偵訊筆錄,當時檢察官問妳「拿水果刀的 方式」妳說「手握刀柄,刀刃向前,當時水果刀是放在皮包 內,皮包是放在床邊」檢察官問妳「買水果刀的動機?」妳 說「因為覺得忍無可忍了,想要找機會殺他,也覺得很後悔 」,檢察官問「有無將楊汗青扶到妳媽媽家?」妳說「沒有 ,他自己跑出來求救,我有跟過去」,妳當時所說的內容與 妳現在所述是否不同? 被告答 算了。我講的你們都不相信。你們說我是殺他我就殺他。 檢察官劉欣雅問 (提示110 年12月23日自白書並告以要旨)這份自白書是在 第二次偵訊之前,妳一開始就說妳在警詢和偵訊都是說謊, 後來檢察官到家中調查妳又說謊,被告雖然不在場,但家人 維護愛女心切又再度說謊,妳說是妳教唆的,妳深感悔悟, 妳與楊汗青是同居人,一直被家暴,處於恐懼,壓力無法承 受之下就爆發,就預謀殺害被害人。妳一直提到妳說謊騙檢 察官,妳家人也為妳說謊,妳是否是個會說謊的人? 被告答 因為我都被押起來了。 檢察官劉欣雅問 妳的家人也都為妳說謊? 被告答 沒有。是我講的你們都不相信。 檢察官劉欣雅問 為何妳會覺得大家都不相信,妳前後說的不一致才會讓大家 不知道要相信哪一個? 被告答 就算了,我也不想活了。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 題訊問被告。 審判長諭知繼續開庭。 審判長諭知由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被告。 國民法官編號5問 妳當天有服藥,從妳出院到案發的當天,這中間是否每天都 有在服藥? 被告答 都有在吃藥。 國民法官編號5問 就鑑定人陳醫師所述,妳在用藥期間有斷斷續續,沒有每一 個時間點都有去回診的狀況,是何因素讓妳沒有去回診? 被告答 我就是沒有去。 國民法官編號5問 妳在107 年有家暴,有過一次驗傷的記錄,在這之後有無除 了妳的父母親之外,有其他社福單位、親朋好友,或是以前 的同事等知道妳被家暴的情況? 被告答 我沒有跟其他人講。 國民法官編號5問 妳從床旁邊的桌子拿到一把刀,直接刺向死者,那把刀主要 是放在方才檢察官說的桌子上,還是在包包裡拿出來的? 被告答 在桌子。 備位國民法官問 妳那份自白書是在什麼情況下想要寫的? 被告答 因為我都被押起來了,都無所謂,怎麼講都沒關係了,以前 講的檢察官都不信,所以我就他們說我殺人我就承認我殺人 。 受命法官問 妳與被害人同居男友的關係當中是否開心? 被告答 不開心。 受命法官問 楊汗青何時開始打妳? 被告答 在一起三、四年後。 受命法官問 既然不開心或是他開始動手打妳,初期為何不選擇離開或是 分手? 被告答 他威脅我,我不敢。 受命法官問 除了107年那次妳有去警察局過,妳是否曾經想過要向外求 救? 被告答 不知道要跟誰講。 受命法官問 妳是否不知道有什麼求救或諮詢的管道? 被告答 我怕我到處跟人家講,我不知道別人會怎麼說我。 以下由本院就被告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洪丹心與楊汗青為交往18年之男女朋友,平日同居在洪丹心 位於彰化縣福興鄉元寶村桂花巷77號之住處,兩人間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洪丹心患有憂鬱 症多年,且因長期受楊汗青暴力相向、言語辱罵而對楊汗青 積怨甚深,洪丹心竟萌生殺人之念頭,於民國110年12月18 日案發前不久之不詳時間,先行購買單刃之鋒利具殺傷力之 水果刀1把後,藏放在手提包內伺機行動。嗣於同年12月18 日晚上,兩人外出釣魚回程途中,楊汗青在車上辱罵洪丹心 而引發爭吵,兩人返回彰化縣福興鄉元寶村桂花巷77住處房 間內後,再發生口角,洪丹心氣憤難耐,遂基於殺人之犯意 ,於同日晚間11時許,趁楊汗青坐在矮凳背對洪丹心看電視 毫無防備之際,取出上開預先購入之水果刀,以左手持刀猛 力朝楊汗青左外頸部向下刺1刀,進入胸腔,傷及左鎖骨下 動脈,並形成一面積6.5公分?0.2公分、深度達13公分之傷 口。楊汗青受刺後,向外逃往後方洪丹心之母陳虹居住之房 屋內求救,洪丹心則持刀一路跟隨,陳虹見狀遂幫楊汗青止 血,並由洪丹心之弟洪又民撥打119呼叫救護車,楊汗青則 因傷重倒臥在陳虹屋內客廳。楊汗青經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 急救後,仍因頸部刀刺傷,引發左鎖骨下出血,導致出血性 休剋死亡。嗣警獲報趕抵現場,並在陳虹之廚房扣得上開水 果刀1把? 被告答 我有扶他過去,我不知道事情會這麼嚴重,我不是真的要殺 他,水果刀是放在桌上,我是從桌上拿的,水果刀是在案發 前沒幾天買的。 審判長問 妳是在何時拿那把刀至被害人正後方的? 被告答 那時候我就準備要睡覺了,我躺在床上就越想越生氣,我就 坐起來,就起身去拿刀子過來。 審判長問 這個過程中楊汗青是否都沒有意識到妳的動作? 被告答 他在看電視,不知道我有去拿刀。 審判長諭知 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 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檢、辯請推派代表辯論) 檢察官林士富稱 (簡報說明,請參閱簡報) 接下來我針對爭點一及爭點二論告,我用回顧事實,回憶證 據跟回應疑問的方式對照證據,告訴大家如何用常識來做判 斷,我們先回顧本案的事實,被告與死者雙方沒有婚姻關係 ,他們同居18年這麼久了,如果被害人在這段婚姻當中如被 告所述這麼暴力,是否早就分手了,被害人是否真如被告所 述是那麼糟糕之人嗎?他們二人是與被告之家人住在一起, 不是與死者家人住在一起,被告若真的受到委屈、欺負很容 易與同住家人父母、弟弟;案發前三天被告與死者還一同前 往埔里探望死者母親施秀珠,表示兩人相處之情形,於案發 前三天都還不錯,不然不可能一起出遊,被告稱雙方有金錢 糾紛,但各位法官可以思考看看,他們二人間是誰沒有工作 ,是被告洪丹心,她最近兩年均無工作,是靠著儲蓄在過日 子的,兩年沒有工作,經濟狀況又不好,能夠支應生活所需 嗎?應該很難。死者是從事水電工作,是有專門技術性的工 作,收入是不會太差的,「有收入」的死者向「無收入」的 被告借錢,被告此說法不會很奇怪嗎?被告無工作收入居然 可以借錢給有工作之被害人,明顯是不合理的。被告兩人均 無工作,生活所需也許就是被害人在支應的,因為被告無業 在家,故衝突的頻率就變高,是否因為被害人催促被告去工 作,不要依賴被害人而導致被告不滿而發生頻繁的衝突,若 是被害人催促被告外出工作不要啃老而導致衝突,道德上誰 對誰錯還很難說。被告稱被害人在喝酒之後會打、罵被告, 但從死者遺體內根本就無酒精殘留,表示死者當天並無喝酒 ,並無酒醉之後的暴力行為。各位再看看這上面是麥香紅茶 ,如果是每天酗酒、爛醉之人會鹽酥雞配麥香紅茶嗎?至少 配個啤酒、米酒,且現場並無任何酒瓶被。告有無遭受暴力 行為,被告身上並無任何傷勢的,現場勘查報告內就有記載 ,在案發隔天檢視被告身體,發現被告左手肘附近瘀青,這 個瘀青是如何造成的,可能是被告踩在血泊中滑倒,手肘撐 地所造成的,她的頭、臉、腳、右手均無新、舊傷痕、傷疤 ,並無任何遭受到暴力毆打的跡像。我們看照片中被告左手 肘的傷勢,看起來就是新傷,再看她的手、手背、腳、身體 都完好沒有傷。被告與死者都沒有任何通報家庭暴力或是被 施暴者的紀錄,完全沒有警察的報案紀錄,亦無法院的保護 令,可以佐證被告或死者之間沒有任何家庭暴力的情形,被 告曾說想報警而去驗傷,但因心軟而沒有報案,既然被告知 道可以報警尋求公權力的保護,根本沒有陷入求助無門的絕 境。被告說她在案發之前就買了一把全新沒有使用過鋒利的 水果刀,放在自己的皮包內隨身攜帶,各位會在皮包內放一 包水果刀隨身攜帶嗎?可見被告早就有計畫要持刀殺人,並 非是正常用途購買水果刀的,也許各位還是會有懷疑,我們 來看現場有何狀況,刀鞘放在何處,是否水果刀取出之後先 藏在白色床墊或是粉紅色棉被下面,照片中的椰子床墊上是 有血跡的,表示在案發時白色床墊就是被掀開一角之狀態, 並非事後才被掀開的,為何白色床墊會被掀開一角,是否將 白色床墊掀開好拿取藏在下面的水果刀呢,為了不要讓被害 人發現呢?如果從這個角度,被害人是完全看不到紅色刀鞘 ,刀鞘的位置非常靠近棉被,照片中帶著手套是鑑識人員的 手掀起棉被,鑑識人員要拍照時都要將棉被掀走,各位可以 去思考,被告將刀子從皮包拿出來之後就藏在白色或粉紅色 的棉被裡面,並且在裡面將刀刃從刀鞘裡抽出,為了是不要 讓被告發現。案發前有吵前,但他們兩人在房間內根本不是 面對面的激烈衝突,被害人以為他與被告就如平常一樣只是 小爭吵而已,坐在板凳上不以為意,一邊吃鹽酥雞配麥香紅 茶,一邊看電視,根本不知道被告是拿著刀在後準備要刺他 ,被告趁著被害人在吃鹽酥雞,這是個最佳時機,因為完全 沒有防備才下手行刺,讓被害人連躲的機會都沒有,被害的 人上沒有任何阻擋攻擊的防禦傷,可見得被告等待最佳下手 時機,從背後偷襲目的就是不讓死者有任何逃脫的機會。死 者當時坐著在看電視、吃東西,是靜態的,而被告在他的後 面有充足的時間可以瞄準、可以準確的下刀,可以自由決定 要刺哪裡就刺哪裡,她選擇刺左後頸部是個致命的部位,致 命傷口深度達13公分,而且是從上面往下面的力道,這是比 橫著去刺死者的背部力道更強,且是刺入水果刀刀刃的百分 之90,如果用具體刀刃的長度來比對傷者傷口深度13公分, 刺入越深,殺意越堅決,惡意程度就高達90%。被告刺下一 刀隨後就拔出,被害人血液流出倒地並掙扎要起身,被告此 時下床,光著腳踏到地上大量的血液就滑倒,被告自己也有 承認她當時有滑倒,從她手肘的傷可證明,兩人在血泊中掙 扎要起身,地板上的血腳印、血抹跡,被告衣服上大片的血 跡顯示二人都在血泊中滑倒掙扎要起身,被告身上的血是此 時沾染到的,此時刀子不小心劃傷被害人右前額,這才是被 害右前額刀傷合理的解釋。照片中臥室的血抹痕有拖拉的痕 跡且有點狀的,表示爬起來之後還繼續流血滴下來之情形, 血腳印6 公分是被告的,她光著腳在被害人額頭留下切割傷 ,刀子刺入後被害人因為恐懼打開房門往外跑,大家可以看 到房內側是有血跡的,可見是死者打開房門的,如果死者真 的如被告所說有暴力傾向,時常使用暴力打被告,在死者剛 被刺時還有力氣時,以死者為男性且明顯比被告魁梧,死者 的反應應該是奪刀或一拳打過去,而非趕快開門逃跑,死者 與被告身上均無傷可以顯見。大門口有大片血跡可佐證死者 在大門口稍有停留,為何在此停留,合理的解釋是跑到門口 覺得較為安全,在質被告為何要這麼做。大家看路上的血跡 並沒有等別集中一處,顯示死者當時被刺之後是快速逃走, 才不會在一處留下大量血跡,這樣的血點顯然並非是被攙扶 著慢慢走所留下的。被告稱當時是持刀攙扶,被害人之所以 跑出房間應該是為了要求救,當時應該會非常害怕還拿著刀 的被告靠近自己,試想一個人在小房間被另一人拿刀刺了血 流如注,雖然他說不會再刺,會相信他嗎?死者不可能被告 持刀攙扶,被害人在走出房間求救不是慢慢走的,而是在緊 張、害怕的情況之下,趁自己尚有體力快速離開,不可能留 在那裡讓被告持刀攙扶他,而且被告倘若有心要去攙扶受傷 的被害人不需要拿著刀,若再刺第二刀豈非雪上加霜,被告 的說詞是不可信的。傷者當時是大量流血的情況,一般人的 常識當大量流血時要如何保命,當然是不要大量的運動,動 得越快血會噴得越快,就會越快昏迷,傷者為何不敢留在原 地等待救護,因為被告根本沒有要救他,被告雖然有手機, 根本沒有用手機求救,倘若她有意要求救為何不用手機求救 ,手機很方便,在臥室就可以用手機求救,無需大費周章扶 著傷著至陳虹住處打電話求救。被告倘若要殺死被害人不會 只刺一刀,會刺更多刀,是這樣子嗎?被害人已經逃走了, 她有可能刺第二刀了,被告用盡全力刺一刀效果已經足夠, 無需要刺第二刀,被告刺這一刀的目的為何才是各位要去想 的事情,重點是被告做了什麼而非說了什麼,也不是被告沒 有做什麼,大家想想她刺了這一刀有可能只是想讓對方受傷 而已嗎?倘若只想要讓對方皮肉痛刺手就可以了,倘若只有 手受傷致死可能性非常的低,但是是如此嗎?被告稱憂鬱症 發作剛出院,為何醫院會讓她出院,表示病情已獲得相當的 控制,憤怒的人容易做出錯誤的事,光是超車就可以讓人生 氣追逐好幾公里砸車打人,那是因為憤怒所造成的,憂鬱症 不會讓你想殺人,憤怒的情緒才會,死者有將被告逼住絕境 嗎?檢察官處理很多家暴案件,家暴案件指責對方不是,但 自己往往不見得站得住腳。曾經有個家暴案件,妻子告老公 家暴,妻子果然被打得鼻青臉腫,把丈夫找來問,結果他們 家都是靠丈夫在賺錢,妻子好賭,一再跟老公要錢賭博,結 果老公忍無可忍打了他的妻子,打人當然不對,但妻子的行 為值得贊同嗎?是否也應該分擔一些責任。被告說被害人對 她家暴,什麼原因對她家暴,我們有聽到被害人的說法嗎? 我們只有聽到被告的說法而已。最近美國的Johnny Depp以 及他的前妻Amber Heard互控誹謗,在美國鬧得沸沸揚揚, 因為妻子聲稱被丈夫家暴,而且直接在媒體放出家暴影片, 導致Johnny Depp形象受損,事業重挫,加上Amber Heard立 於女性受家暴者的地位,引發很多的同情,還有很多女權主 義者來聲援,Johnny Depp稱未審先判,自己才是家暴受害 人,要在法庭討回公道,在美國進行長的審理,還有直播 引起全世界的關注,這個案子竟究誰對誰錯各有各的說法很 難判斷,這就是家暴最常見的情形,如果兩方能夠勢均力敵 到法庭做攻防,倘若被害人今日在法庭勢均力敵的攻防,就 真的能夠驗證清官難斷家務事這句話,附帶一提Johnny Depp勝訴,他老婆告他家暴,美國的陪審團認為沒有,對照 我們這個案子,被告受到暴力對待是否真的很嚴重,其實只 有被告一方的說法而已,我們已經不可能聽到被害人的說法 ,被告有病症紀錄,但也僅是被告對醫生的說法而已,如果 被告果真被打得很嚴重,醫生會不會通報,答案是會。如果 死者還活著的話可以做出說明,不會只有被告單方面的說法 ,因為在欠缺死者的說法情況之下,對被告的說法是打上問 號的,在座的各位對於被害人的了解是來自與被害人敵對的 被告,不是死者自己現身說法,我們對於被害人的了解遠遠 不夠,一旦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情況之下,就將死者想成是嚴 重的暴力份子,有可能會偏離事實。台灣以前真的發生過嚴 重的家暴女性受害者將配偶殺掉之悲劇,例如鄧如雯殺夫案 ,就是因為有這些案例引起社會重視,有家庭暴力防制法的 誕生,現在面對家庭暴力,被害人不是束手無策,可以藉由 公權力的介入、藉由法院核發保護令來保護被害人,保護令 是很強大的效果,可以規定施暴者不能聯絡、接觸、騷擾被 害人,一但有這個行為,被害人立刻叫警察來,立即現行犯 逮捕,檢察官在辦案時時常遇到這種人被抓,這保護令是非 常有效的,被告知道可以申請嗎?被告也知道要去報案,被 告有求救的管道,曾經想要報警,也知道可以聲請保護令來 保護自己,與自己的父母、弟弟同住,有可以協助的家人, 也知道可以向精神科醫師反應,精神科醫師倘若知道也可以 幫她通報,社會上有很多資源可以協助她,根本無需用最激 烈的手段來對付同居人,或許死者有時可能會有暴力行為, 但我們沒有證據可以顯示是很嚴重的暴力行為,精神科醫師 也說被告的憂鬱症可能是基因或是生物因素造成的,家暴是 可能的原因之一而已,更可況被告在認識死者之前就已經到 彰基精神科就診過了,被告的憂鬱症並非死者所引起的。蔡 法醫在昨日做證過死者身上沒有防禦傷,從背後被刺死,深 度達13公分,一刀就足以致死。故我們從被告行為前、行前 時以及行為後,行為前買水果刀、藏水果刀,行為時背後偷 襲手段且刺入的是致命的部位,行為後沒有救助、沒有用手 機呼救,是持刀跟著死者,死者被刺了一刀趕快跑,行兇者 還拿著刀跑著,這種情境有多可怕。刑法上直接故意就是想 要直接刺死,間接故意是知道這樣刺下去可能會死人,死了 也無所謂、沒關係,兩者都是故意,故被告是有殺人故意。 本件憂鬱症使得被告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也控制不了自己 嗎?從鑑識報告結論識能力及制能力是沒有顯著減低之情形 ,不符合刑法19條,被告在行為之前沒有幻覺,行為之前有 預謀,她說「我忍不可忍,想找機會殺他」「我在心裡掙扎 要不要刺,但最後決定要刺」,鑑定報告上稱被告一時氣上 心頭,才拿水果刀去刺他,被告行為後稱「我當時刀子還握 在手中,但沒有想要再刺的意思」,表示她還可以控制,還 請她弟弟共又民報案,表示她知道她做了什麼事。被告對於 案發的描述說明得很清楚,被告真的不知道自己做了什麼嗎 ,鑑定人陳醫生今日稱被告忍耐延遲,擬定策略,且衝動在 可控制的範圍內,沒有受到幻覺、妄想的影響,她的辨識、 控制能力沒有顯著減低的情形,行為之前沒有幻覺、有預謀 ,行為時是很憤怒的狀態且會等待最佳時機下手,行為之後 自己會停手且能夠詳述整個過程,被告雖然有重度憂鬱症, 但她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且有能力可以控制自己,所以被告 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各位法官,被告是做錯的那一方,倘若 被告沒有刺這一刀,被害人不會喪命的。被告做這件事情時 失去理智,不等於失去了意識。從被告行為前、中、後觀察 ,被告有殺人故意,且有完全的責任能力。 檢察官黃建銘起稱 爭點一的部分被告一直強調她有攙扶被害人去求救,被告一 個53公斤攙扶著176 公分體形壯碩的,本身體力能不能攙扶 是一個問題,且只有用一隻手,另一隻手拿刀,走了五分鐘 ,相對今日證人陳虹稱從她的住處案發現場走到客廳平時要 走四至五分鐘,一個人平時需要走四至五分鐘,被告攙扶著 一個人竟然要走五分鐘,這可能嗎?爭點二,今日鑑定醫師 說得很清楚,必須要一個人的現實感扭曲、錯亂,無法做出 決定時控制能力才有顯著的減低,本件被告沒有幻聽、妄想 的情形,現實感無遭到嚴重扭曲,沒有達到所謂顯著減低之 情形。針對自首的部分來說是未發覺犯罪而自願接受裁判的 情形才有減輕的情形,已經發覺只能算自白而不能算自首, 實務又認為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無 不可,但需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請犯罪,而接受裁判事實才 有自首的效力,與本案的事實有關聯性,就是有人在發生車 禍後打119 ,這樣算不算自首,實務有爭議是認為有自首, 有人認為並沒有向犯罪偵查機關或公務員為之,又沒有託請 轉達,所以不算自首,司法院審查認為如果在報案時一併告 知司機的姓名、年籍,請求司法機關依法辦理,這樣才算符 合自首的要件,我們看今天針對未發覺犯罪,本件被告稱委 託洪又民報案,但陳虹稱是她叫洪又民報案,不是被告,因 為當時被告已經精神恍惚了,根本沒有委託之動作,這部分 與被告所說的事實不符。被告說要報案,但王又民只有打 119 而未打110 ,或是到派出所去報案,更重要是沒有拜託 119 要轉告110 ,也沒有請求司法機關要依法辦法,打119 時也未提到被告之身份,也未提到殺人之部分,因為他根本 不知道,被告根本沒有跟他說,他當時報案時根本不知道事 情的經過,只知道有人受傷要叫救護車,當時他僅是單純要 叫救護車,沒有要報案請求司法機關偵辦這件殺人或傷人之 事,所以本件是員警到現場之後發現有殺人之事,故不構成 自首。 被告稱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稱 (簡報說明,請參閱簡報) 洪丹心與楊汗青交往18年同居於桂花巷77號,洪丹心有憂鬱 症多年且受到楊汗青的暴力相向、言語辱罵,這些都是不爭 執事項。方才檢察官有提到糾紛原因究竟是誰跟誰借錢,檢 察官稱會不會是楊汗青叫洪丹心出去工作,洪丹心不滿才發 生爭吵,這只是檢察官推論,檢察官又稱楊汗青因為有做水 電有賺錢,應該不會跟洪丹心借錢,做水電自己接案收入不 穩定,楊汗青並非固定領薪水之人,怎麼能因此推論收入正 常,反而是較為有錢之人呢。洪丹心在110 年12月28日前不 詳時間購買了一把水果刀,也是雙方不爭執之事項,但洪丹 心買了這一把刀放在房間內是因為案發房間內原本就有一把 手果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方才提示的照片可見房間內有 冰箱,買水果回來冰,桌上有雞排、飲料,顯示二人確實會 在房間內吃吃喝喝,因此原本舊的刀具久了丟了重新再買一 把放在床邊的桌上,沒有預謀犯案。至於檢察官質疑刀具為 何不放在電視前的小桌子較為方便,但是每個人習慣不一樣 ,有些人會將鋒利的東西和常用的東西區分開來,為了安全 ,如果電視前的小桌子上平常會放飲料、食物、遙控器等等 ,如果刀子就隨便放在那裡不是很危險的嗎?被告將刀子放 在靠牆邊的桌上不是比較安全嗎?檢察官又質疑被害人看電 視時會有雜音,如果被告起身去拿刀子,想像一下如果在有 電視雜音的情況下,身後有人動一下會覺得有危險嗎?尤其 那個人又是你的女朋友,可能只會覺得她可能睡覺翻個身, 就算有聽到聲響也不會特別回頭看到底在做什麼,怎麼會說 刀子放在牆邊桌上那麼遠,被告如果去拿被害人一定會發現 ,真的是這樣嗎?方才檢察官又稱趁著被害人看電視時下手 是最好的時機,因為不會動、不會跑,如果洪丹心真的要殺 楊汗青,為何不再等一、兩個小時兩人就寢,等楊汗青睡覺 時一刀斃命不是更好,為何要趁著看電視時下手,至於刺到 死者頸部,據被告所述是因為一時氣憤,刀子拿起來就隨便 刺下去,沒有特別要瞄準哪裡,而且依照法醫師的說明因為 這裡有鎖骨,刀子恰巧是角度的問題才沒有被鎖骨阻擋而刺 進胸腔導致胸腔有空氣跑進去,如此說來被告只是運氣好才 有刺到,若刺下去被鎖骨擋住其實不會發生這麼嚴重的傷害 ,被告要致人於死會使用這麼麻煩的方式嗎?檢察官有提到 他們有滑倒,是被害人自己開門逃跑,假設真的是被害人起 來要開門逃跑,洪丹心站在背後一、兩步就到了,若洪丹心 都的要殺楊汗青,看到站起來要跑了不會朝他背後補第二刀 而是讓他跑掉嗎?顯然是攙扶較為可能。走到大門口有一灘 血,被告稱那裡有門檻,要跨過去得花一些時間,所以那裡 有一灘血,檢察官是主張走到門外稍微放鬆,鬆了一口氣, 故那裡有較多血,若真如檢察官所述,洪丹心若要殺他,楊 汗青在門口停留,此時不追上去再補第二刀更待何時,為何 會讓楊汗青一路慢慢走到陳虹屋內有求救的機會,且依照證 人陳虹的說法,洪丹心也有跟著到客廳,如果洪丹心要殺楊 汗青,看到要殺的目標在逃亡,也追上了還不殺嗎?怎麼還 會叫人家打119呢。洪丹心之所會在後面的筆錄中改口說「 買了水果刀放在皮包內」、「買水果刀是因為我覺得忍無可 忍,想要找機會殺他」,因為洪丹心本身就重度憂鬱症,案 發前才剛自殺未遂,當她被檢察官訊問之後發現檢察官不相 信她被抓去看守所關起來,想像一個重度憂鬱症的人被質疑 、被關在監獄裡,此時會不會想算了,檢察官問什麼都承認 ,檢察官說殺人就殺人,問是否藏在皮包內就說是藏在皮包 內,是否是這樣子呢?故12月25日第二次的筆錄是否是錯誤 的呢?是否被押了之後求生意識降到很低就配合檢察官問的 呢?案發當天實際上他們有去釣魚,回來有吵架這是雙方不 爭執之事項,當天會發生爭吵是因為楊汗青又向洪丹心借錢 ,當天在11時許洪丹心已經有服用精神科藥物之後準備睡覺 ,楊汗青又向洪丹心借錢,洪丹心拒絕他,楊汗青又罵了洪 丹心,楊汗青罵完之後就自己坐在小凳子上看電視背對著床 上的洪丹心,洪丹心躺在床上被罵了心情不好,越想越生氣 ,覺得自己很委屈、很難過,自己跟楊汗青交往這麼久,還 長期被家暴,受到這種對待,且她求生意志已經很低了,基 於想要教訓一下楊汗青才水果刀刺到楊汗青的左外頸,刺到 頸部只是湊巧而已,並非特別瞄準頸部刺的。洪丹心有長期 憂鬱症、長期家暴的事實,這個都有基督教醫院、秀傳醫院 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以及陳虹證人的證詞、陳醫師的證詞有 提到歷來的病歷一直都有家暴的記載,檢方可能會質疑被告 10幾年就在舖梗、說謊,說楊汗青有家暴,試想今天要殺一 個人會從10幾年前就舖梗說他有家暴,正當化自己的行為, 顯然被告去就診說有家暴是事實可信的,否則不會10幾年來 都說一樣的話。洪丹心刺完楊汗青之後意識就清醒覺得事情 怎麼這麼嚴重,趕快攙扶楊汗青去找陳虹求救,並且請洪又 民幫忙報案通知救護車,這個過程我們可看到洪丹心衣服的 照片五張,為何主要都集中在右側,被害人楊汗青請靠在她 的右手邊,所以血都流在右手邊,刺下去血應該是噴出來的 斑點狀不會是整片衣服都是,檢察官稱是自己跌倒去沾到的 ,檢察官稱洪丹心左手肘上有個淤傷就是她自己跌倒受傷的 ,但是卻又說衣服的右半身沾到血,到底跌倒時是左手碰到 地上還是右邊倒在地上,檢察官其實就有兩種說法,且單純 都是推論,有攙扶也可參考陳虹證人的證詞,稱看到楊汗丹 靠壓在洪丹心的身上,顯然是在扛的過程中有先後關係,所 以才會呈現兩人有稍微壓到的情形,如像檢察官所述是尾隨 要殺他,洪丹心怎麼會倒在地上呢,補上第二刀不就好了。 洪又民有報案之事實有消防局的函文及報案紀錄表、譯文可 參考,針對洪又民有打119 再轉警局是雙方所不爭執的,可 證被告有要接受司法審判之意才會委託洪又民報警。倘若洪 丹心真的要殺人還有必要去攙扶楊汗青、打119 嗎?案發當 天11點半左右,救護車、警方就接獲報案至現場,洪丹心又 叫她弟弟打電話聯絡楊汗青的母親施秀珠說楊汗青已經到醫 院了趕快去看他,如果洪丹心真的要殺害楊汗青,怎麼事發 之後再去聯絡施秀珠,洪丹心真的有要殺掉楊汗青嗎?關於 施秀珠有接獲洪又民聯絡可從施秀珠的筆錄知道。結論是洪 丹心並有預要殺害楊汗青,買水果刀只是要替換掉舊有的水 果刀,更沒有把水果刀藏在皮包內伺機行動,檢察官一直無 法舉證是預謀,單憑被告的供述,而且所謂藏在皮包內也僅 是憑被告單一的指述,現場並未查獲皮包,照片亦無皮包之 存在;洪丹心只是要傷害楊汗青,並沒有要致人於死,否則 就不會攙扶楊汗青去找陳虹求救、叫洪又民打119 、聯絡楊 汗青媽媽施秀珠到醫院看楊汗青,就如方才說的,洪丹心倘 若要殺楊汗青,她有多次補刀,在被害人在開門時再補一刀 、走到門檻可以再補一刀、在陳虹的客廳,楊汗青倒在地上 時可以再補一刀,她都沒有。洪丹心因為重憂鬱症導致辨識 、控制能力下降,雖然鑑定人稱不認為有達到顯著降低程度 ,但鑑定人也稱按照案發時參考被告才剛從醫院出來,因為 情緒壓抑很久有自殺未遂送醫,可知在案發的時間點被告心 裡已經重度憂鬱非常嚴重,我們都知道重度憂鬱是較為長期 的疾病,如方才鑑定人所述不是治療幾天就好了,是一段持 續的過程,不會因為住院一、兩個禮拜憂鬱症就好了,故檢 察官方才稱出院之後就得到治療了、好了是不可採的。依照 鑑定人方才所述在重度憂鬱的情形下若再受到刺激,一點點 的刺激都可以讓情緒再放大很容易衝動,鑑定人稱辨識、控 制能力有下降,雖然未稱顯著下降但會下降,到底有無達到 顯著的程度請各位法官參酌陳虹的證詞及被告供述綜合判斷 。洪丹心有透過洪又民向119 叫救護車,有告知有拿刀傷害 人之事實,故是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刑,倘若庭上還是認為 洪丹心犯的是殺人罪,本件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但考慮因 為本件洪丹心是長期被家暴,才會做出傷害(或殺人)行為 ,一般人均足以感到同情,故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被 告為何不打113 ,我們有家暴防治法為何不求救,大家都知 道社會上有什麼求助管道是用一個較高水平的角度在看事情 ,但真的是這樣嗎?社會上有很多弱勢的人,不知道出事情 該怎麼辦,洪丹心只跟她的家人住在一起,也沒有什麼朋友 ,後來也沒有工作自己在家裡,她有什麼管道,且被告本身 並非高學歷,如何知道申請保護令有什麼效果,一般人怎麼 會知道保護令效果很強,不能打電話給誰、接近誰,怎麼會 以被告不求救來推定被告是心甘情願的,這點應該是有錯誤 的。 審判長諭知 本案依原審理計畫,於111年6月10日上午9時於本院第1法庭 續行審理,屆時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準時到庭,不另 通知,在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