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程序筆錄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丹心 上列被告因 111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殺人案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4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 本院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胡佩芬 書記官 顧嘉文 通 譯 張毓文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黃建銘 到庭 檢察官林士富 到庭 檢察官劉欣雅 到庭 辯護人李維仁律師 到庭 辯護人楊怡婷律師 到庭 辯護人林彥谷律師 到庭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居 所等事項。 被告答 洪丹心 女 (民國 73年6月12日生) 身分證字號:N222468468號 住彰化縣福興鄉元寶村桂花巷77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 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 一、起訴之犯罪事實: 洪丹心與楊汗青為交往18年之男女朋友,平日同居在洪丹 心位於彰化縣福興鄉元寶村桂花巷77號之住處,兩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洪丹心患 有憂鬱症多年,且因長期受楊汗青暴力相向、言語辱罵而 對楊汗青積怨甚深,洪丹心竟萌生殺人之念頭,於民國 110年12月18日案發前不久之不詳時間,先行購買單刃之 鋒利具殺傷力之水果刀1把後,藏放在手提包內伺機行動 。嗣於同年12月18日晚上,兩人外出釣魚回程途中,楊汗 青在車上辱罵洪丹心而引發爭吵,兩人返回彰化縣福興鄉 元寶村桂花巷77住處房間內後,再發生口角,洪丹心氣憤 難耐,遂基於殺人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許,趁楊汗青 坐在矮凳背對洪丹心看電視毫無防備之際,取出上開預先 購入之水果刀,以左手持刀猛力朝楊汗青左外頸部向下刺 1刀,進入胸腔,傷及左鎖骨下動脈,並形成一面積6.5公 分0.2公分、深度達13公分之傷口。楊汗青受刺後,向 外逃往後方洪丹心之母陳虹居住之房屋內求救,洪丹心則 持刀一路跟隨,陳虹見狀遂幫楊汗青止血,並由洪丹心之 弟洪又民撥打119呼叫救護車,楊汗青則因傷重倒臥在陳 虹屋內客廳。楊汗青經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後,仍因 頸部刀刺傷,引發左鎖骨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嗣警獲報趕抵現場,並在陳虹之廚房扣得上開水果刀1把 。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家暴殺人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為刑法第 271條第 1項 之 殺人罪嫌。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為原住民?是否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被告 不是。 審判長問 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無法完全陳述之情形? 被告 無。 審判長問 本件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對於是否行國民參與審判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被告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是否認罪? 被告 否認。 審判長問 請被告陳述答辯要旨。 被告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陳述本案辯護要旨。 辯護人 審判長諭知,依據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被告亦可能構成刑法第 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被告依法得保持緘默、接受辯護 人協助、依法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是否清楚? 被告 瞭解。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諭知之法條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確認不爭執事實)********** 審判長問 依檢辯各次書狀聯絡及審前各次協商程序確認本件不爭執事 實是否為: ㈠洪丹心與楊汗青為交往18年之男女朋友,平日同居在洪丹 心位於彰化縣福興鄉元寶村桂花巷77號之住處,兩人間具 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洪丹心患 有憂鬱症多年,且因長期受楊汗青暴力相向、言語辱罵而 對楊汗青積怨甚深。洪丹心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案發前 不久之不詳時間,購買單刃之鋒利具殺傷力之水果刀1把 。嗣於同年12月18日晚上,兩人外出釣魚回程途中,楊汗 青在車上辱罵洪丹心而引發爭吵,兩人返回彰化縣福興鄉 元寶村桂花巷77住處房間內後,再發生口角。洪丹心遂於 同日晚間11時許,趁楊汗青坐在矮凳背對洪丹心看電視毫 無防備之際,取出上開水果刀,以左手持刀猛力朝楊汗青 左外頸部向下刺1刀,進入胸腔,傷及左鎖骨下動脈,並 形成一面積6.5公分0.2公分、深度達13公分之傷口。楊 汗青受刺後,前往後方洪丹心之母陳虹居住之房屋內求救 ,陳虹見狀遂幫楊汗青止血,楊汗青則因傷重倒臥在陳虹 屋內客廳。楊汗青經送往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後,仍因頸 部刀刺傷,引發左鎖骨下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嗣 警獲報趕抵現場,並在陳虹之廚房扣得上開水果刀1把。 ㈡被告於案發後委託洪又民(即被告之弟)撥打消防局專線 「119」呼叫救護車,由消防局轉報警局勤務中心。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關於不爭執事實㈡之內容不夠明確,可能是(A情況):被 告於案發後委託洪又民撥打119時已經講明被告洪丹心持刀 刺了楊汗青,於此時爭點僅鎖定在對119講明算不算自首。 (B情況):若撥打119所陳述之內容僅「有人受了刀傷」 ,而消防局因此轉報警局勤務中心,則爭點會變成是當警察 到場時之具體狀況,警察是何時發覺行為人是何人的問題, 此時,就會有舉證的問題產生,請確定是哪一種?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 ******(確認爭執事實-爭執事實㈠)******* 審判長 依檢辯各次書狀聯絡及審前各次協商程序確認本件爭執事實 ㈠至㈣,其中㈠是否為: 被告是否基於殺人犯意持刀刺被害人? 子項目則為: 1.水果刀是否被告萌生殺人犯意而預先購買? 2.購買之後是否藏在手提包內伺機行動? 3.被害人受刺之傷勢部位、傷勢情形是否有立即死亡且難 以救治之情形? 4.被害人遭刺傷後前往陳虹房屋求救途中,被告是否有攙 扶被害人前往陳虹屋內求救?被告是否持刀跟隨被害人 前往? 檢察官均答 是的。 被告 由辯護人表示意見。 辯護人均答 是的。 ******(確認爭執事實-爭執事實㈡)***** 審判長 依檢辯各次書狀聯絡及審前各次協商程序確認本件爭執事實 ㈠至㈣,其中㈡否為: 被告行為時是否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符合刑 法第19條第2項「辨識行為違法」或「致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 檢察官均答 是的。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是的。 ******(確認爭執事實-爭執事實㈢)***** 審判長 依檢辯各次書狀聯絡及審前各次協商程序確認本件爭執事實 ㈠至㈣,其中㈢否為: 被告是否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 子項目: A情況: 1.消防局是否可認為屬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 B情況: 1.員警依據報案到現場之具體情況如何? 2.員警何時及如何懷疑被告為本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員 警懷疑前已經先行向員警承認為行為人? 以上,如果被告符合自首之認定,是否給予減刑? 檢察官均答 是的。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是的。 ******(確認爭執事實-爭執事實㈣)***** 審判長 依檢辯各次書狀聯絡及審前各次協商程序確認本件爭執事實 ㈠至㈣,其中㈣否為: 被告本件有無特殊之犯罪原因與環境而顯可憫恕,認其科 以殺人罪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0年」(或者另經刑法第 19條及62條適用後),仍嫌過重,而需再依刑法第59條規 定減輕至10年以下刑度?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不爭執事實之出證)******** 審判長 對於不爭執㈠、㈡事實由何人出證,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㈠、㈡部分由檢方先出證,如有不足,再由辯護人補充。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同意,㈠、㈡部分先由檢察官出證,但㈡部分辯護人亦會出 證,因為強調重點不同。 審判長 關於不爭執㈠、㈡事實出證之證據內容為何? 檢察官均答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 書 2.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3.彰化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4.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 警員拍攝之現場照片 5.殺人案第一命案現場平面圖 6.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 7.凶器照片 8.彰化縣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附現場勘察影像95張、現場 平面圖1張、證物清單影本1份、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 影本1張) 9.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日刑生字第110010049 3號鑑定書 10.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屍體照片6張) 11.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1月14日法醫毒字第1101201030 號函(附毒物化學鑑定書) 12.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醫鑑定報告書 13.證人即被害人之母施秀珠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 14.秀傳醫療社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10年12月20日診斷 證明書 15.水果刀 被告 由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1.彰化縣消防局函及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2.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函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審判長 兩造對於上開出證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上開證據之出證是否依各自舉證策略為之? 檢察官均答 是的。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是的。 審判長 關於水果刀部分,檢察官主張出證,方法上是否是由檢察官 提示給國民法官法庭辨認並說明為其調查方式? 檢察官 審判長 請被告及辯護人就此表示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 審判長 關於此部分法院會以證據裁定方式處理。 審判長 關於不爭執事實物證及書證調查時間有何意見? 檢察官 預計20分鐘。 辯護人 被告 同辯護人意見。 審判長 若調整為30分鐘,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爭執事實㈠之出證)********** 審判長 對於爭執事實㈠由何人出證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由檢方先出證,如有不足,再由辯護人補充。 被告 由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爭執事實㈠出證之證據內容為何? 檢察官均答 1.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警員拍攝之現場照片 2.彰化縣警察局現場勘察報告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2日刑生字第 1100100493號鑑定書 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含屍體照片6張) 5.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1年1月14日法醫毒字第1101201030號 函(附毒物化學鑑定書) 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醫鑑定報告書 7.證人即法醫師蔡崇弘 8.扣案水果刀 9.被告 110 年 12月 25 日偵訊筆錄 10.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 11.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 辯護人均答 1.警員繪製之現場圖二紙 2.證人即陳虹 3.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 4.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 5照片五紙 審判長 對於檢察官及辯護人上開出證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 有何意見?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意見。 辯護人 審判長 被告110年12月25日偵訊筆錄部分,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3項之問題,請表示意見。 檢察官均答 如準備書狀五之意見。 審判長 被告、辯護人對此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此部分待合議庭評議後決定,若評議結果為區分兩塊,分別 在不爭執事實調查完畢及爭執事實調查完畢後,各讓檢辯詢 問被告,則審理計畫會將被告詢問的時間安排入內,有何意 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另外關於證人陳虹部分,檢察官僅聲請調查陳虹之警、偵訊 筆錄,但辯護人聲請傳喚主詰問,並表示關於陳虹之警偵訊 筆錄僅在證述內容不同或缺漏時方有提示之必要,此情況下 ,檢方是否要聲請亦為主詰問? 檢察官 審判長 檢察官不願意聲請主詰問,但辯護人有聲請主詰問,依法檢 察官得為反詰問,則陳虹之警偵訊筆錄是否作為內容不同時 之彈劾使用即可? 檢察官 審判長 證人與其他書證之順序如何?因應本次審理之時間安排,是 否第一日下午先調查書證、物證部分,第二日再為調查證人 陳虹及鑑定證人蔡崇弘法醫之詰問程序?在詰問中仍可提示 之前提示過之書證、物證以利詰問內容。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 審判長 兩造對對爭執事實㈠之物證及書證調查所需時間為何?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 審判長 若爭執事實㈠之書證及物證調查時間列為50分鐘,有何意見 ?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由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第二天就爭執事實㈠調查鑑定證人法醫師蔡崇弘及證人陳虹 順序,是否依據之前協商之結果,即先調查法醫師蔡崇弘再 調查證人陳虹?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由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證人法醫師蔡崇弘部分,檢辯詰問時間為何?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 審判長 若鑑定人蔡崇弘法官詰問總時間(含休庭15分)計60分,有 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證人陳虹部分兩造詰問時間為何? 檢察官 辯護人 主詰問含反詰問 20 分鐘。 被告 同辯護人意見。 審判長 若證人陳虹詰問總時間(含休庭15分)計60分,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爭執事實㈡之出證)********** 審判長 對於爭執事實㈡由何人出證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爭執事實㈡為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有利於被告之事實,由辯護 人先進行調查,如有不足,再由檢察官補充。 被告 由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由辯護人先出證。 審判長 爭執事實㈡出證之證據內容為何? 辯護人均答 爭執事實㈡ 1.主詰問證人即陳佩琳醫師 2.彰基精鑑字第 111010007 號精神鑑定報告書(即被證9) 3.彰化基督教醫院病歷(偵卷第 83 至 125 頁) 4.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 128 頁) 5.秀傳醫院病歷(偵卷第 165 至 172;135 至 146 頁) 6.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偵卷第 127 頁) 7.秀傳醫院病歷(偵卷第 129 至 130;147 至 152 頁) 8.照片四紙(偵卷第 188 頁) 9.證人即陳虹(主結問含反詰問20分鐘) 10.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6至27頁) 11.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偵卷第51至53頁) 檢察官均答 1.彰基精鑑字第111010007號精神鑑定報告書 2.主詰問證人陳佩琳醫師 審判長 對於上開出證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對於以上證據調查順序有何意見?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 審判長 因時間因素,是否就爭執事實㈡部分先調查書證、物證,接 著詰問證人陳虹,關於鑑定人醫師陳佩琳部分則在第二天下 午2時詰問?在詰問中仍可提示之前提示過之書證、物證以 利詰問內容。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對於爭執事實㈡書證及物證調查時間為何?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 審判長 若爭執事實㈡書證及物證調查時間為30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爭執事實㈡證人陳虹詰問時間為何?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 審判長 若證人陳虹之時間含休庭在內總共40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鑑定人陳佩琳醫師,詰問時間為何? 檢察官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主詰問含反詰問 20 分鐘。 審判長 鑑定人陳佩琳醫師詰問時間為60分,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爭執事實㈢之出證)******** 審判長 對於爭執事實㈢由何人出證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爭執事實㈢為辯護人為被告主張有利於被告之事實,由辯護 人先進行調查,如有不足,再由檢察官補充。 辯護人均答 由辯護人出證。 審判長 爭執事實㈢出證之證據內容為何? 辯護人均答 1.彰化縣消防局函及報案錄音譯文 檢察官均答 1.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3月24日鹿警分偵字第11100 00324號函暨彰化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2.彰化縣消防局111年3月28日彰消指字第1110000329號 函暨報案電話譯文2則。  3.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警員拍攝之現場照片。 審判長 對於上開出證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兩造就爭執事實㈢物證及書證之調查證據時為何? 檢察官 辯護人 審判長 若爭執事實㈢調查時間為30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爭執事實㈣之出證)****** 審判長 對於爭執事實㈣兩造是否要出證? 檢察官均答 無。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無。 審判長 關於被告詢問時間就依照前揭所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 (量刑部分出證)***** 審判長 對量刑資料部分由何方出證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由檢方出證,不足部分由辯方出證。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辯方也有證據要提出。 審判長 檢察官就量刑部分出證證據之內容為何? 檢察官均答 1.被害人之母施秀珠提出之刑事陳情狀 2.被害人之父楊成全提出之刑事聲請狀 3.楊汗青之戶籍謄本 審判長 對於檢察官上開出證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有何意見 ?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上開證據之出證是否依舉證策略為之? 檢察官均答 是的。 ---------- 審判長 辯護人對量刑部分出證之證據內容為何? 辯護人 1.被害人之母施秀珠110年12月19日調查筆錄 2.戶籍謄本 3.楊汗青繼母秋香之信件 4.詢問陳虹 5.證人陳虹 110年 12 月 19 日警詢筆錄 6.證人陳虹 110年 12 月 19 日偵訊筆錄 7.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函、職務報告及診斷證明書 8.被告提示簡表 9.量刑趨勢建議系統 審判長 對於辯護人上開出證之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有何意見 ?(量刑部分關於犯行部分始有證據能力部分,關於一般情 狀部分沒有證據能力之問題)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上開證據之出證是否依舉證策略為之? 被告 由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是的。 審判長 量刑部分書證之調查時間為何? 檢察官 辯護人 審判長 量刑部分書證之調查時間為20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關於量刑部分,證人陳虹辯方詢問時間為何? 辯護人 審判長 關於陳虹訊問時間共計20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關於量刑部分,證人施秀珠部分詢問時間為何? 辯護人 檢察官 審判長 施秀珠部分詢問時間總計為15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關於量刑出證順序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是否先由檢方出書證,接著由辯方出書證,第二天下午僅詢 問陳虹,第三天上午詢問施秀珠及被告?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關於上開證據調查證據之時間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是否檢方先出證,辯方再出證,總計20分鐘,詢問陳虹15分 鐘,詢問施秀珠15分鐘,詢問被告15分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詢問陳虹及施秀珠之檢辯順序為何?陳虹是否由辯護人先行 詢問,再由檢察官詢問?施秀珠部分由檢察官先詢問再由辯 護人詢問?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 --------- (證據裁定) ------------------ --------- 審判長諭知退庭,由合議庭進行證據裁定。 合議庭入庭,審判長諭知: 另就檢察官下列聲請調查證據之次序、範圍及方法,本院合議庭 裁定如下: 一、就不爭執事項,聲請調查:15.水果刀,請求勘驗之部分: 按國民法官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 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 ,此為刑事訴訟法調查證物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準此,檢 察官既然聲請調查水果刀,則在審理期日時,應將該把水果刀提 示予國民法官法庭、辯護人、被告辨認,同時說明待證事實、或 與待證事實之關係,例如被告使用之凶器危險程度及刀刃長度寬 度等,始為合法之證據調查方式。因此,本院不當庭進行勘驗並 製作勘驗筆錄,此部分的聲請應予駁回並變更如上。 二、就爭執事項(一),聲請調查:9.被告110年12月25日偵訊 筆錄,請求提示全部範圍告以要旨: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 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 得調查」,此規定並未經國民法官法排除適用,同時為避免國民 法官法庭提前接觸被告自白或不利於己之供述,而有預斷之虞, 上揭規定尤應恪守。故檢察官此部分的證據聲請調查次序,應予 駁回,應待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始准予調查被告之供述。 三、就爭執事項(一),聲請調查:10.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 警詢筆錄、11.證人陳虹110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請求提示全部 範圍並告以要旨: 然而,就相同爭執事項,證人陳虹業經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並為 主詰問,基於直接審理原則,同時考量國民法官之負擔,應以證 人陳虹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為優先,讓國民法官法庭直接親聞親聞 證人陳述,證人陳虹上揭警詢筆錄、偵訊筆錄調查必要性甚低, 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惟若證人陳虹屆時到庭之陳述與 歷次警偵詢陳述不符、或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則檢察官自得於 交互詰問時援為彈劾證據、或是當庭聲請調查由職業法官當庭評 議准駁,併此敘明。 ------------------ --------- (確認審理計畫部分) ------------------ --------- 審判長 依檢辯書狀聯絡及審前協商程序及剛才與檢辯雙方及被告確 認的結果,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方法整理如下本院預擬 之審理計畫書,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 --------- (模擬心理專家照護國民法官事項) ------------------ --------- 審判長 對協商程序審判期日由心理測驗員與國民法官進行談話與照 護,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 --------- (選任程序進行方式確認) ------------------ --------- 審判長 對於選任程序之方式如歷次協商程序之結論,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 --------- (審前說明之更正) ------------------ --------- 審判長 對於審前說明之內容有何意見? 檢察官 如準備程序三意見所載。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 ------------------ --------- (確認問卷內容) ------------------ --------- 審判長 對兩造提出下列問卷內容有何意見? 一、檢察官部分: 1.人性本善,不可能有人會故意的去殺害別人? 2.因為犯罪者有家人需要照顧,所以不應該把犯罪者關太久 ? 3.對於他人不友善的對待,就應該用相同方式回應,才符合 公平正義? 4.在氣憤之下,任何人的理智及判斷力都會降低。所以因為 一時衝動而犯罪,值得原諒? 5.如果人民認為法律規定得不合理,應該可以選擇不遵守? 6.請問您是否認為法院對於犯罪人的量刑普遍太輕? 7.不管有什麼理由、什麼動機,任何人都不可以輕率結束他 人的生命? 8.「事先預謀」的犯罪比「臨時起意」的犯罪更可惡? 9.您是否認為:一個巴掌拍不響(糾紛不會是單方面引起的 )? 10.您是否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庭糾紛繁瑣複雜,就 算是公正的官吏也難以論斷是非)? 二、辯護人部分: 1.您是否認為被告會被檢察官起訴,是因為被告有做犯罪行 為? 2.您是否認為被告於檢察官、法官面前說謊,代表他不老實 ,可見被告有做犯罪行為? 3.您是否認為只要被告殺了人,基於一命還一命,被告應該 要被判死刑? 4.您在擔任國民法官職務期間,若得知新聞媒體、網友有針 對您審理的案件評論,您是否會參考評論的意見? 5.當檢察官、被告、辯護律師說法不同時,您是否會詳細閱 讀全部證據,以做出公平的審判? 6.您是否認同網路上「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 」的說法? 7.您是否認為被告主張犯罪時心理上、精神上有狀況,是被 告的脫罪之詞呢? 8.您是否曾聽聞他人向您訴說遭家庭暴力的經驗? 9.您是否認為會得憂鬱症單純是自己想不開、過不去而已? 10.您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您發現自己的意見與職業法 官或其他國民法官不同時,您是否會堅定的表達自己的 意見而不受他們影響呢?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關於審理程序事項,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有無其他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一、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二、訂111年6月8日上午9時至12時30分於本院第 1法庭進行選任 程序。 三、訂111年6月8日14時至17時30分、110年6月9日9時30分至12 時、14時至17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 四、被告還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