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民 法 官 選 任 程 序 筆 錄 (上續主筆錄)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分組詢問程序,依序按候選國民法官組別點 呼,請本院工作人員引導候選國民法官分組進入個詢室接受詢問 。(09時27分) -------------------------------------------------------- (問答過程略) 【第一組09時39分結束。】 【第二組10時03分結束。】 【第三組10時21分結束。】 (以下進行第四組分組詢問) 候選國民法官8號稱 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4 款之情形,我左耳有重聽症狀 ,我剛剛在第20法庭都聽不太清楚,且坐不住,可能無法專 心、會恍神,而不適合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我要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 候選國民法官8 號因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 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故本院應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為不選任之裁定, 准予候選國民法官8 號先退庭。 (候選國民法官8號退出分組詢問程序) 審判長諭知續行詢問程序。 【第四組10時46分結束。】 審判長諭知請最後接受詢問之候選國民法官請回本院刑事第二十 法庭等候,個別詢問完畢。(時間:10時46分) --------------------------------------------------------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檢察官、辯護人依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規 定,對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進行拒卻程序。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就國民法官依職權拒卻部分,評議結果如下: 候選國民法官8 號因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 情形,且經其於分組詢問程序陳明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故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2 項規定為職權不 選任之裁定。 (諭知暫休庭)(10時48分) (入庭)(10時51分) 諭知續行。 審判長問 檢察官、辯護人有無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定,附理由聲請 法院不選任之其他特定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陳信郎答 無。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無。 審判長問 有無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規定,以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 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如有,應交互為之,並由檢察官先行聲 請。 【檢1】 檢察官陳信郎答 聲請不選任19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1】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聲請不選任28號候選國民法官。 【檢2】 檢察官陳信郎答 聲請不選任12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2】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無。 【檢3】 檢察官陳信郎答 聲請不選任6號候選國民法官。 【檢4】 檢察官陳信郎答 聲請不選任31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4 項規定,裁定不選 任編號19、28、12、6、31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本件已協同檢辯,完成候選國民法官之拒卻程序,裁 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如下: 編號8、19、28、12、6、31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檢辯請逕赴選任會場(第20法庭)。 合議庭入庭(時間__時__分)。 審判長諭知本件經分組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後,宣示本院不選任裁 定如下: ㈠職權裁定不選任者: 編號8號之候選國民法官(因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第 4 款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 ㈡附理由不選任者: 無。 ㈢不附理由不選任者: 編號19、28、12、6、31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經全體或個別詢問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依其抽出序號順次定為本案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如下所示 :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1號,為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0號,為2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3號,為3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6號,為4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4 號,為5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5號,為6 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0號,為備選1 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 號,為備選2 號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選任程序結束,請工作人員引導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 法官上前行宣誓程序,並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記住自己國 民法官編號,以利後續程序進行,暫休庭。 (下接主筆錄)